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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403-0001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发文字号: 宣区政秘〔2024〕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区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710551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403-0001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发文字号: 宣区政秘〔2024〕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区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710551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宣区政秘2024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202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241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宣州区人民政府

               2024329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宣州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逐年或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逐年或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宣州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宣州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四)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宣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征地时宣州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40%的标准筹集;今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财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农业农村等部门可根据宣州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结合宣州区土地区片综合地价,适时调整筹集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区财政解决。

(三)区财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筹资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到区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资标准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数额,通知区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预提费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落实对账机制,做到基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区财政部门应设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存量警戒线。资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12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四、新老政策衔接

()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继续按《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宣政办〔201311号)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三)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自202411日起在原月领取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今后区财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本通知执行前产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要严格执行我区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区财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筹集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缴费补贴、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被征地农民的待遇平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具体经办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2318号)文件要求执行。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州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宣区政办〔201332号)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宣州区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24-03-29 11:44 信息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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