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2307-0003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202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0570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2307-0003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2023〕4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0570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办〔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并进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先履行变更手续、后实施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是指发生与合同、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改变的事项,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及其同意发出的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项目及新型材料使用的签证;
(五)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六)工程量改变、改变的建设内容导致费用的改变;
(七)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审核内控机制,规范变更程序;
(二)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理由依据、概算及对工期影响,并附项目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可由造价咨询单位初核变更造价作为参考;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复核情况进行洽商、核实(不涉及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则无需参加),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并盖(公)章予以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四)需要变更设计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并附变更的详图,并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设计单位盖章。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和实际情况,按第六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变更审批流程。
(一)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5%的变更,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40万元(含40万元)的或累计金额达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5%(不含)-10%(含)的变更,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为建设单位)批准;
(三)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40万元(不含40万元)-60万元(含60万元)的或累计金额达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10%(不含)-15%(含)的变更,由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性审查和技术审查,并会同区数据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单位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6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15%以上的变更,由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性审查和技术审查,并会同区数据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单位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并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如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变更程序前,应就变更事项及事由书面报区政府,在完成相关审查审核后,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设单位汇总相关资料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引起的相应合同价款调整、人工材料设备税金的调整(包含依据有效合同约定的调整),无需按本办法流程进行审批。
须上报国家、省、市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工程变更须先审批后实施,不得擅自施工,但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工程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并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一)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发生的变更;
(二)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急需处理的变更。
第八条 设立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的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的使用应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部门的工程洽商程序并提请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为本单位)审批,其工程变更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内,确需另增加工程变更量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计价规范,并按照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率下浮后,计算工程变更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材料价格参照同期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采用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四)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因变更需减少的,按投标时报价核减;
(五)对已完成的项目因变更需拆除的,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依据。
工程量增减超过15%或不平衡报价的部分,按清单计价规范调价。
第十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签证单、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审批单、区政府批准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工程变更审批的,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存在不按规定报批工程变更、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弄虚作假进行虚假工程变更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凡在工程变更报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损失、弄虚作假或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以中央、省投资、世界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资金提供方、贷款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提供方、贷款方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补充办法和操作细则。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联合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区审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宣区公管〔2015〕11号)同时废止;2015年宣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32号和2017年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第1号中关于工程变更的相关内容同时失效。
附件: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
附件
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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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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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程变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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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价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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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累计变更增加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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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预计 增加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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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本次变更增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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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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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累计变更增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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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内容及原因: 附件:现场变更签证单及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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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意见:(需附会议记录)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编号:
建设单位行政(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意见:(需附会议记录)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政府部门会商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政府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需专家出具的意见作本表附件;2、本表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