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706-0007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日期: | 2017-06-20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2017〕2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关于修订《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706-0007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7-06-20 | ||
发布日期: | 2017-06-20 |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2017〕26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废止】关于修订《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修订《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宣区政办〔201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汇编第二批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函〔2017〕108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宣区政办〔2015〕56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宣区政办〔2015〕56号)第十条第一项中“建立并管理评标专家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统一从省、市、区三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修改为“建立并管理评标专家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统一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二、将《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宣区政办〔2015〕56号)第十六条“交易项目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市、区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修改为“交易项目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
现将修改后的《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5日
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作、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区公共资源配置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公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本地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相关制度。
(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能。
(三)协调建设和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和中介服务机构库,投标人诚信档案。
(四)指导和协调交易市场管理活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标前、标中、标后实施监督检查。
(五)承担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性管理规则;对各类交易的前期资料以及招标(出让)公告、招标(出让)文件、招标文件重大补遗及修改、交易证明(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审核备案。
(二)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对相关符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派员进驻交易现场实施监督。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重大工程变更进行专家评审。
(四)依法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质疑、投诉、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证明书,中标方(竞得人)须凭交易成交证明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进场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报名及资格审核选定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各类信息。
(五)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六)及时向区公管局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和动态管理。下列项目应当列入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公开交易: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等。
(二)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国有资产及产权、股权转让。
(五)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许经营权、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等交易项目。
(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资产的处置。
(七)涉及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八)国有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林地使用权转让项目。
(九)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场交易:
(一)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四)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五)应当审批、评估而未经审批或评估的;
(六)合法契约约定不得交易的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公开交易、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办分离、统一信息公开、统一监督检查。
(一)统一进场交易。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交易活动统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统一进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进场并履行各自职能;建立并管理评标专家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统一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二)统一交易流程。规范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流程。招标前,区公管局组织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组织评审,并承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相关审查事务;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统一交易规则。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均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环节,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四)统一服务标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规范管理,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为进场的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服务,除有法定依据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各类数据统计上报、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统一管办分离。行政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机构分开设立。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具体操作。区公管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制定包括工作纪律、投诉处理、交易程序、内部审批流程等规章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不得从事影响交易公正的任何活动。
(六)统一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指定媒体同时发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七)统一监督检查。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区公管局统一负责受理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类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第十一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报名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竞标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分送至区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项目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电子评标系统,完善电子评标办法;明确电子评标系统的技术责任、现场纪律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各类交易项目的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管。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挂牌、拍卖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对于应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未提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成交证明书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对应当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出具交易成交证明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当事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应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宣州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宣区政〔201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