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906-0014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19-06-11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秘〔2019〕5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经营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906-0014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06-11 |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秘〔2019〕59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经营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及经营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秘〔201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宣州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经营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宣州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经营企业
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为支持我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确保全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宣州区境内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经营企业。其中,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
二、扶持政策
(一)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扶持政策
⒈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当年净入库,下同)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补助给企业;
⒉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当年净入库,下同)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5%补助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留成部分的90%补助给企业;
⒊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5000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5%补助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2%补助给企业;
⒋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10000万-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5%补助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95%补助给企业;
⒌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5%补助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95%补助给企业。
(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扶持政策
⒈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当年净入库,下同)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5%补助给企业;
⒉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当年净入库,下同)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5%补助给企业;
⒊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当年净入库,下同)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的90%补助给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留成的50%补助给企业;
⒋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当年净入库,下同)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留成部分95%补助给企业。
上述扶持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
三、办理程序
(一)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扶持政策前,应持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区商务局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到区国税局登记,经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将名单报送区财政局、区地税局。由区财政局报送区政府备案。
(二)扶持申报。企业缴纳税款后7日内填报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经营企业扶持补助申请表(附当期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经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审核确认后,由税款所属财政部门汇总报区政府审批,予以扶持补助。
(三)办理时限。在企业纳税经审核合格后的次月给予财政扶持。
四、执行时间
扶持政策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五、附则
(一)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奖励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不得重复享受,待原政策到期后,再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执行中若与国家出台新政策相抵触,区政府视情况予以调整和终止。
(三)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