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912-0011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秘〔2019〕43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绿委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342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912-00116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秘〔2019〕43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绿委办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342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州区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区政办秘〔2019〕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宣州区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宣州区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全民爱绿、植绿和护绿意识,巩固发展绿化成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宣州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行政区域(不含市规划区范围)的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按照《宣城市城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宣政办秘〔2015〕51号)执行。
第三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程序,以自愿出资、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认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和认建绿地、认养古树名木为主要内容的绿色文明公益活动。
第五条 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建认养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落实认建认养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公益和公开原则。
第七条 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以及养护责任主体、产权关系。
第八条 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标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资金标准,由林木、绿地权属方和认建认养方协商确定,资金专款专用;权属方或认建认养方次年元月向区绿委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林木、绿地权属或管理单位直接与认建认养方协商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林种、类型、内容、形式、费用及权利义务等。同时,将相关协议报区绿委办。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的主要类型:森林公园、风景区、公共林木、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居住小区,道路林木、绿地和其它规划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等。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的主要内容:
(一)林木、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林木、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种植纪念树、纪念林;
(五)绿化设施的购置和维护;
(六)公共林木、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十三条 认建认养的主要形式:
(一)直接认建认养。认建认养者按照相关程序直接负责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由区绿委办或林木、绿地的产权人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在专业绿化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林木、绿地种植、养护规程,开展林木种植与管护、绿地养护与保洁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工作。
(二)委托认建认养。认建认养者提供相应的资金(起点为1500元),委托认建认养责任主体或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古树名木采取以资代劳形式委托认养。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征集地块:林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向区绿委办提交可用于认建认养活动的地块资料。
(二)公布地块:区绿委办对林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提交的地块资料进行审核,对可认建认养地块信息在宣州区信息公开网站(www.thebolducs.com/xxgk)公布。
(三)提出申请:有意愿申请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向区绿委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条件审核:区绿委办负责对认建认养项目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及条件等进行审核。
(五)方案报审:林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单位或个人协商并确定实施方案,林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将认建项目的实施方案报送区绿委办审核备案。
(六)协议签订:方案经区绿委办批准后,由区绿委办组织双方签订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协议。
(七)组织实施:按照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协议要求,双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单位、团体或个人可认建认养一块或多块林木、绿地和一株或多株树木,也可以多人认建认养一块林木、绿地和一株或多株树木。同一绿地、树木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认建认养者。
第十六条 认养林木绿地的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高不超过10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续签协议。认建林木、绿地期限参照认养林木、绿地期限执行。
第十七条 在认养期内,由于建设或者其它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认养林木、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林木、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林木、绿地,认养期可累计或者协商解除认养协议。
第十八条 认建认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认建认养完成的绿化工作量可以折抵年度义务植树法定绿化劳动;
(二)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
(三)对认建认养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有知情权、监督权;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享有挂牌或刻石铭记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认建认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接受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
(三)向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反馈认建认养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认建认养者符合下列情形的,由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分别予以挂牌、刻石铭记和公开表彰。
(一)凡认养绿地(树木)者在认养期内均予以挂牌,标明认养者单位或姓名、项目名称和认养期限等;个人认养资金达3000元或单位团体认养资金达15000元的予以刻石铭记。
(二)凡认建绿地(树木)者均予以挂牌,个人认建资金达3000元或单位团体认建资金达15000元的予以刻石铭记。
(三)凡捐赠树木者均予以挂牌,个人捐赠树木价值达3000元或单位团体捐赠树木价值达15000元的予以刻石铭记。
(四)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或捐赠树木,个人累计资金达10000元或单位团体累计资金达50000元的予以公开表彰。
第二十一条 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内竖立或悬挂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区绿委办制作统一格式,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林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设立标志牌应体现节俭原则,简要标明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具体项目的名称、期限。
第二十二条 认建认养者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按约定提前30日向林木、绿地权属或管理单位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并报区绿委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认建认养资金由林木、绿地权属单位按规定、约定管理、使用,并报区绿委办备案,适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认建认养期间,有关单位要及时向认建认养单位反馈沟通林木生长、管护等情况,增强其认同度和参与度;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出资或投工投劳的,林木、绿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根据规定、约定,有权要求其限期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其认建认养协议中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建设或管护,导致林木、绿地毁坏的,林木、绿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要求整改,对整改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可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其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认建认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林木、绿地内擅自增加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植物配置和园林景点,不得改变林木、绿地性质,不得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在设立的标志牌上标注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不得私自转让认建认养权。确需建设与绿化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要按规定报绿委办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修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破坏已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认建认养林木、绿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认建认养的林木下、绿地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污水、污物等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的;
(四)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
第二十八条 区绿化委员会对认建认养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绿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