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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1703-0004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17-03-14 发布日期: 2017-03-14
发文字号: 宣区政办〔2017〕17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区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3164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1703-0004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17-03-14
发布日期: 2017-03-14
发文字号: 宣区政办〔2017〕17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区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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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宣区政办〔2017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4

 

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调转促465”行动计划,加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54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设立

(一)基金定位

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业强区”第一发展方略,转变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发展“以奖代补、事后奖补”的传统模式,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母基金规模及基金种类

母基金首期规模5亿元,设立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称一号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二号基金)和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称三号基金)三支子基金。

一号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根据区财力及运行情况逐年增加,至“十三五”末达到8亿元),由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投融委)委托区经信委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引进与遴选,经过评估遴选,宣州区腾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工投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

二号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其中天使投资基金0.5亿元),由区投融委委托区国资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具体的投资运作。

三号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由区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专项管理,并负责扶持项目审核,报区投融委审批。

(三)母基金资金来源。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整合的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支持经济发展部分资金。

(四)基金投向及比例

一号基金:全部用于支持宣州区产业发展,主要投向大企业、大项目,做大做强区内企业,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号基金:在我区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对基金的出资比例,用于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等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号基金:用于帮扶、支持区内各类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

(五)出资方式(一号、二号基金)一号基金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至投资基金;二号基金由区财政局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将资金拨付至投资基金。

(六)投资方式。一号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二号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方式,三号基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七)退出方式(一号、二号基金)通过首发上市和并购、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途径实现退出。基金存续期满,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

二、基金管理

(一)区投融委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确定基金投向、投资原则和发展规划;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运作规程;审议批准区工投公司一号基金的投资方案及区国资公司二号基金参与组建子基金的方案;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等。

区投融委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相关制度、制定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适时监督检查基金投入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区投融委报告基金运作情况等日常事务。

(二)区财政局负责筹集与管理母基金资金,并负责基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

三、风险控制

(一)基金委托商业银行管理。由区投融委办公室与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季向区投融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所有资金进出都必须通过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划款须凭区投融委决议并由区投融委办公室向托管银行发送书面划款指令。

(二)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闲置资金可参与金融同业市场业务及其他无风险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当由所有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市场化运作的基金,允许存在年均20%以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五)区工投公司、区国资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区投融委报送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四、绩效评价

(一)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区投融委以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投资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并结合实际年收益率,分档提取管理机构业绩报酬并计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按项目净收益先提取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基金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可用于奖励区工投公司、区国资公司和增加基金(净收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

(一)对宣州区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重要项目,经区投融委批准,一号和二号基金支持对象、运作方式、投资比例、退出办法可“一事一议”确定。

(二)本办法由区投融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宣区政办〔201612号)自行终止。

  

   附:1.宣州区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2.宣州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3.宣州区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4.宣州区天使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宣州区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宣州区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称一号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号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用于支持我区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大项目、大企业。

第三条 一号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运作原则。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投融委)负责决策和监督,区经信委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引进与遴选,区腾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工投公司)负责具体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一号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根据区财力及运行情况逐年增加,至“十三五”末达到8亿元。

第五条 一号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整合的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支持经济发展部分资金及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区经信委负责牵头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专业评估论证。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区经信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区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邀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参加。

第七条 区工投公司在一号基金具体运作中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区投融委要求,对适合区内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优选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投资建议;

(二)执行区投融委决议,作为投资人代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负责投后项目跟踪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

(三)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研究提出一号基金退出方案,确认收益或损失,报区投融委批准;

(四)监督管理并适时检查一号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定期向区投融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八条 一号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运作。直接投资是指一号基金对区内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大项目、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经区投融委批准,可采取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九条 一号基金投资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投资对象包括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成长期企业。投资项目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对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以及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投资企业未转让的股份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对单个项目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工业项目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一号基金规模的80%

第十条 直接投资按以下程序运作。

(一)投资立项。根据相关部门推荐以及区工投公司自身收集的信息,区工投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形成立项意见报区经信委审核。

(二)尽职调查。区经信委审核同意后,由区工投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风险控制和投资建议。

(三)项目审查。项目尽职调查完成后,由区经信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会,就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预计收益以及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审查意见。同意实施项目投资的,须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赞成通过。

(四)投资决策。对通过审查的投资项目,由区经信委编制投资建议方案,经区投融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投融委研究。

(五)项目执行。区工投公司根据区投融委决议,按照前期商务谈判成果,负责拟定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报区投融委审批。

第十一条 一号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在5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为体现一号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一号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一号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同期人民币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具体退出方案由区工投公司提出,报区投融委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区投融委批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一号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季向区投融委和区工投公司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区工投公司应按《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履职尽责。

第十四条 区工投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区投融委报送一号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投融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11日起施行。

       

 附件2

 

宣州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宣州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二号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号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并通过对接资本市场,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区集聚。

第三条 二号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运作原则。由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区投融委)负责决策和监督,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负责具体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二号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根据区财力和政府性资金状况、投资运作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等,逐步扩大规模。

第五条 二号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整合的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支持经济发展部分资金及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区国资公司在二号基金具体运作中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区投融委的决议;

(二)对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三)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并实施投资;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股权资产进行后续管理,负责实施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五)监督管理并适时检查二号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区投融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二号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方式。

第八条 阶段参股子基金方式,是指二号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二号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一)二号基金参股子基金应遵循下列原则:

1.子基金设立方式为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2.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宣州区范围内注册设立;

3.子基金在宣州区域内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二号基金出资额;

4.除二号基金出资外,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

5.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6.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净资产总额的20%。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7.投资对象限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未转让股份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其他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企业;

(二)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3.有至少3个成功的企业投资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 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对社会资本(包括参股子基金,下同)选定投资的目标企业,二号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

(一)二号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须在宣州区注册设立;

(二)二号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社会资本的投资价格,投资规模不超过该社会资本投资规模的30%

(三)二号基金对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跟进投资一次;

(四)二号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参股子基金管理。区国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第十条 二号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在5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区投融委批准后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7年;为体现二号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二号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二号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同期人民币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二号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二号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季向区投委会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区国资公司参与监督二号基金参股子基金按我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与管理,由二号基金管理人参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二号基金管理人在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中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 区国资公司应按《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履职尽责。

第十四条 区国资公司于每季度末向区投融委报送二号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投融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11日起施行。


附件3

 

宣州区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宣州区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称三号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号基金,是指区政府设立的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投融委)为基金的决策机构,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三号基金规模1亿元(每年初区财政根据上年度实际兑现额补足)。

第五条 三号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整合的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支持经济发展部分资金。基金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三号基金主要用于帮扶和支持宣州区内各类企业和项目发展。

第七条 三号基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重点支持新型工业化、现代农业、商贸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等。

第八条 申请三号基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报告,主要包括:政策依据、本行业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初审意见、以及所需资金情况等。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申请人申请政策补助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三号基金的资金拨付审批。

(一)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区投融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投融委审批。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区投融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投融委审批。

第十条 对骗取资金的企业或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予政策支持,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投融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11起施行。

   

附件4

 

宣州区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宣州区天使投资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运作原则。由宣州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区投融委)负责决策和监督,区科技局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招引与遴选,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规模为1.5亿元(首期区政府出资5000万元)。后期将根据发展需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扩大规模。

第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安排及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按企业成长阶段进行差别化投资。

第七条 区科技局在天使投资基金具体运作中主要职责是:

1.制订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负责对基金运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3.协助区国资公司建立基金项目库;

4.牵头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对尽职调查后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区投融委批准;对投资协议、退出方案进行初审后报区投融委批准;

5.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国资公司在天使投资基金具体运作中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投融委决议;

2.设立基金专户对基金进行专项管理;

3.根据区科技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推荐,负责建立基金项目库,从中优选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4.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负责实施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5.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天使投资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按季向区投融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包括:支持创新团队申报和落地、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本区创办企业;孵化机构、众创空间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客”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为载体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等。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设立天使投资直投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两只子基金,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也可作为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直接投资采取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方式,原则上以股权投资为主。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累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除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外,天使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进行债权投资的,利率由双方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天使基金,按《宣州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遴选时,由区国资公司对项目进行评估,负责组织开展对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等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天使投资政策导向的项目形成调查报告。

区科技局组织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咨询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区国资公司编制投资建议报告,报区投融委审议。

第十三条  对区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区国资公司组织申报评审并提出投资方案,报区投融委审议。

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应在5年内退出,退出价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市场化方式确定。债权投资的,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

第十五条 如基金所投企业破产,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损失并收回剩余资产。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国资公司于每季度末向区投融委报送天使投资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基金连续2年平均亏损超限的,由区投融委办公室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区投融委审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投融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11日起施行。

(注:本文件经2024年10月17日区政府全体会议暨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修订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7-03-14 10:37 信息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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