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802-0008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日期: | 2018-02-08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秘〔2018〕41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州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意见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802-0008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8-02-08 | ||
发布日期: | 2018-02-08 |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秘〔2018〕41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州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意见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宣州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工作意见的通知
宣区政秘〔2018〕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宣州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意见》业经区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宣州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意见
为继续鼓励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凡在我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将其在外地经营的业务转移到本地经营纳税的。
(二)本区境内的企业将所属集团或关联企业业务转移到本地经营纳税的(不含从本区出口)。
二、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受益财政按企业纳税额实施分档扶持,对年度纳税额(包括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下同)1000万元以内的,最高扶持标准不超过区级留存部分的90%;对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扶持标准不超过区级留存部分的92%。
(二)对总部企业引荐人的奖励,按企业注册一年内实际纳税额区级留存部分的2.4%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政策审核程序及方式
(一)登记确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应当按季或按月向受益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源办审核,报区财政局核定。
(二)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创新。
以上具体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由区财政局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受益财政对引进的临时性税收,原则上按不超过实际区级留存部分的70%给予纳税人扶持。
(二)乡镇办事处引进的总部经济和注册企业税收,区级留存部分95%补助乡镇办事处;引进的临时性税收按区级留存部分80%补助乡镇办事处。
(三)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财源办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