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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005-0008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5-26
发文字号: 宣区政办〔2020〕1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州区限额以下小微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005-0008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5-26
发文字号: 宣区政办〔2020〕1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州区限额以下小微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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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州区限额以下小微项目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区政办〔202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2020年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宣州区限额以下小微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6日

 

 

 

 

 

 

 

 

 

宣州区限额以下小微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限额以下小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微项目)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节约行政成本、简化交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适用于: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建设、绿化亮化、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等);

2.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工程相关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相关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农村集体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6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或总预算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下的。

第三条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明确规定招投标办法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小微项目交易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含)至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至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与工程相关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第五条 预算控制价5万元(含)至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含)至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大宗材料等与工程相关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含)至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经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领导组集体研究,报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可直接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单位。

第六条 小微项目交易基本程序:

(一)发包申请、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宣州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数管局)提出发包申请、填写申请表,明确发包方式和评审办法,经区数管局(公管局)审核同意后,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二)发包公告、发包文件编制

1.发包人按规定编制发包公告、发包文件,报区数管局(公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发包公告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2.发包控制价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三)发包文件质疑、答疑、修改、澄清

1.发包人对已发出的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不足2日的,发包人应当顺延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发包人对发包文件的修改、澄清、补充均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2.响应人对发包文件有异议的,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2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的答复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1日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四)开标、评审

1.开标、评审必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发包会议的时间一般为发包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发包人根据项目评审办法依法组建评审小组并派员全程监督开标、评审活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和区数管局(公管局)分别开展行业或行政监督和综合监督。

2.发包现场合格响应人不足3家的,可以重新组织发包或由发包人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并经区数管局(公管局)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仅有1家的,由发包人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并经区数管局(公管局)同意,可以商定成交价并确定承包候选人。

(五)结果公示

发包结果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承包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1天。若响应人对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发包人或发包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若响应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数管局(公管局)提出投诉,并将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区数管局(公管局)。区数管局(公管局)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包人等相关单位应配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投诉人,并报区数管局(公管局)备案、抄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确认成交

公示无异议后,发包人、发标代理机构共同向承包候选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发包文件约定、响应文件承诺内容一致。

(八)资料归档

发包人应将发包文件、承包人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合同等资料存档,以备核查。

第七条 小微项目交易活动可选择使用的评审办法:

(一)合理低价法

由发包人组成评审小组对响应人的资信情况、工程质量、工期等是否满足发包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响应人参加商务标评审,由发包人在现场随机抽取K值(K值的取值范围在挂网前由发包人选定),以工程预算造价及现场报价为依据,计算出基本价,以响应值低于并且最接近基本价者为承包候选人。

(二)轮候制随机抽取法

由发包人提前选定下浮比率,根据控制价下浮比率确定成交价,发包人在报名的企业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2名响应人,由发包人组成评审小组对响应人的资信情况、工程质量、工期等是否满足发包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经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审通过的响应人确定为承包候选人。

(三)谈判确定法

发包人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分别与合格的响应人谈判,原则上采用“二轮报价、低价中标”的方法确定承包候选人。此办法适用于合格响应人仅有2家的情况。

(四)协商成交法

商谈后的实际成交价应不高于响应文件约定的响应限价。此办法适用于合格响应人仅有1家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办法

第八条 直接确定建设项目施工、供应商、服务单位的,应有发包人建设领导组集体研究讨论的会议记录、纪要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的相关程序材料。项目备案表报区数管局(公管局)留存一份。

第九条 发包人建设领导组、监管组负责对项目发承包、合同签订、项目实施、承包候选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以备检查。

第十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小微项目交易活动受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拨付,对未按规定进行交易或交易手续不完备的小微项目的经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竣工价款结算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内审机构依据结算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区数管局(公管局)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小微项目交易活动准入审核,核准发包文件,确认发包方式,标后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小微项目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行业或行政监督部门对小微项目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与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对象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宣州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区政办秘﹝2016﹞63号)同时废止。

 

 

宣州区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20-05-26 09:51 信息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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