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第二条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即由纪检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2、外部监督,即由各部门聘请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他(她)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第三条 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经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条 设立行风征求意见卡。向前来办事的人员分发征求意见卡,虚心接受外界的监督。
第五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为0563-2021643。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整理后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核实
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问题,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责任认定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处理方式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拟定处理意见,报委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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