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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10-00034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4 发布日期: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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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4
发布日期: 2024-10-24
【2024年度】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4 09:55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122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单重的检测申请不受理决定,于20241017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检测系由检测机构受委托作出的专业性意见,而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且对申请人检测申请的处理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实施的过程性行为,该行为不会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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