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4﹞51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旌德县旌鑫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年5月占用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菜窝组集体土地2259.86平方米建设厂房。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第二条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旌德县旌鑫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5564963515B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程** |
处罚结果 | 1.退还土地。责令旌德县旌鑫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259.8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旌德县旌鑫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1835.56平方米厂房。3.罚款。对占用1835.56平方米农用地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220267.20元;对占用424.30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42430元,合计罚款金额人民币262697.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8 |
处罚机关 | 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方编码 | 341802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