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旌鑫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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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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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56496351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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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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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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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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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旌鑫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年5月占用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菜窝组集体土地2259.86平方米建设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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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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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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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还土地。责令旌德县旌鑫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259.8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旌德县旌鑫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1835.56平方米厂房。
3.罚款。对占用1835.56平方米农用地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220267.20元;对占用424.30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42430元,合计罚款金额人民币26269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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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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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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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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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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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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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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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211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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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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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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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未经批准,于2024年9月擅自在古泉镇桃岱崔村下马塘组采挖砂石(土夹石,含泥量较高)542.0立方米(约1246.6吨)。经委托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王*违法开采砂石(土夹石,含泥量较高)1246.6吨,价格为10元/吨,开采矿产品价值12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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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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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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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王*停止违法开采。
2.没收王*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2466元,并按照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0%处罚款人民币2493.2元,合计罚款金额人民币149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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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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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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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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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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