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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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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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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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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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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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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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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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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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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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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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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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水东浙永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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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水东浙永超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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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市监处罚〔2024〕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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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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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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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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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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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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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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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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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枝宽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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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枝宽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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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市监处罚〔2024〕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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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已构成生产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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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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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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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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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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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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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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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家园宾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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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家园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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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市监处罚〔2024〕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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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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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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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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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雪碧汽水(清爽柠檬味);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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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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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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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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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元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记录并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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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元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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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市监处罚〔2024〕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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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记录并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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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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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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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没收新康牌苯甲酸钠1袋(食品添加剂,净含量25.0kg,由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0240807/202408001B);4.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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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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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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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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