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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409-0002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办秘〔2024〕33号
生成日期: 2024-09-24 发布日期: 2024-09-24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409-0002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办秘〔2024〕33号
生成日期: 2024-09-24
发布日期: 2024-09-24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4 14:44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宣州区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9月24日

   

 

宣州区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宣医保秘〔2024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民生保障政策,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幸福的一项基本民生保障,对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二、参保范围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规定,不允许重复参保。

(一)集中征缴期

1.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长期在本辖区居住的非本辖区户籍人员;

3.本辖区内在校学生;

4.获得我国居留许可证,且在我区居住的未就业外国人;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非集中征缴期

1.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出生90天内(含)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大学生(留学生)因毕业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缴费标准和保障周期

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670元,个人缴费每人4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412月31日前全面征缴到位,保障周期为2025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情况,该群体的缴费期限可延长至2025年2月底,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底前缴费的外出务工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一)医疗救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特困人员给予100%定额资助,资助金额400元,个人不再缴费;

2.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资助金额360元,个人缴费40元;

3.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资助金额320元,个人缴费80元;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资助金额200元,个人缴费200元。

(二)其他资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计生特扶对象给予40%定额资助,资助金额160元,个人缴费240元;

2.重点优抚对象给予40%定额资助,资助金额160元,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3.重度残疾人给予40%定额资助,资助金额160元,个人缴费240元。

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资助对象,按其最高资助标准补贴,不重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资助参保人员范围以2024年9月10日区直相关单位报送的人员为准,2024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新增资助参保人员也纳入资助范围。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落实相应资助政策。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

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时,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四、调整生育待遇保障

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全省统一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其中顺产提高至1600元、剖宫产提高至2400元,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分娩时有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五、征缴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我区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线上线下多渠道缴费方式”,新参保人员需先在“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中进行“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后进行缴费:

(一)皖事通缴费:进入皖事通首页---更多服务---纳税缴费---城乡两险居民缴费;

(二)微信缴费:在微信点击发现---小程序---搜索“安徽税务社保缴费”---我要缴费---输入缴费人相关信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支付宝缴费:进入支付宝首页市民中心---税务---社保缴费---社保缴费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共济账户缴费:在微信点击发现---小程序---搜索“安徽医保公共服务”---选择下方的“服务”菜单---参保缴费---个人共济账户缴费;

(五)现场缴费:除以上缴费方式外,缴费人还可至皖南农商行、办税服务厅、村(社区)居民医保代办点进行现场缴费。

五、各单位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工作;重点加强对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已脱贫人口、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扶、重点优抚对象、退捕渔民等重点对象的摸排,确保特殊群体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医保代办点要结合实际安排引导人员,积极帮助居民完成缴费

(二)区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做好征缴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及参保缴费信息系统的维护;

(三)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票款申报入库工作及缴费信息系统的维护;

(四)区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及资助参保人员的资助缴费资金划拨工作;

(五)区民政局负责提供特困人员(五保、孤儿、城市三无)、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名单,确保名单的准确性;

(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确保名单的准确性;及时缴纳重点优抚对象定额资助外的个人缴费部分差额;

(七)区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员名单,确保名单的准确性。

(八)区卫健委负责提供计生特扶对象人员名单,确保名单的准确性,同时要求村医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做好参保宣传动员工作;

(九)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确保名单的准确性;

(十)区教体局负责提供在校学生信息,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征缴宣传、学生参保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负责提供人口户籍信息,对乡镇及相关部门的人员信息查询提供协助;

(十二)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一把手负责,分管负责同志落实,专人具体经办。

(二)积极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微信、手机短信、宣传栏、电子屏、宣传单、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

(三)扩大参保覆盖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既要持续做好特殊人群参保工作,确保动态覆盖、避免“漏保”“脱保”现象,也要进一步推动儿童参保专项行动的全面实施,提高儿童参保率,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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