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409-00022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4年度】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 发布日期: | 2024-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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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4年度】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
发布日期: | 2024-09-20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83号
申请人:阮**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人民政府,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洪林街道。
法定代表人:耿浩,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不服,于6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8月26日依法告知申请人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镇**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居住房屋。因G50宣广高速公路(宣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距离申请人房屋直线距离不足30米,损害申请人房屋及周围路面,导致申请人出行不便,地上附着物大幅被毁损,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旁边三户住宅均与政府签约拆迁并获得征收补偿安置,但申请人的房屋未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多次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于2024年1月4日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向**村委会申请书面公开以下事项:1.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安置补偿方案》;2.征收项目确定《安置补偿方案》的村民会议纪要;3.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方案》通过的民主计票结果;4.征收项目征收补偿中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明细、账户信息及该账户流水;5.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征收土地公告;6.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7.征收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的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决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文件;8.征收项目对申请人土地的调查结果或者征收补偿登记情况等书面材料。**村委会于2024年1月6日签收,至今未予纸质回复,也未向申请人说明原因。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对**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务进行监督,督促其尽快公开上述信息。但被申请人于5月13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中,并未具体回复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复印件;3.《村务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封面照片、EMS快递邮寄轨迹(快递单号1224403964607);4.阮**《不动产权证书》照片三张;5.房屋及周边环境照片四张;6.《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复印件;7.《整改通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不属于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收到关于对**村村务公开监督的申请,立即安排相关人员于2月27日到**村了解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经现场实地了解,**村村务公开栏公开材料按照要求正常按时更新。被申请人在检查中发现**村村委公开栏部分板块存在过期公示材料未及时撤下的情况,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检查中并未发现村务公开中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于5月13日将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邮寄给申请人。三、被申请人高度重视村务公开规范性和及时性,常态化线上线下检查,严格要求村里按期按规公开。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及邮件交寄单(快递单号1224475206607);2.《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及《回执》;3.检查村务公开栏照片四张;4.**村村务公开栏照片三张;5.洪林镇机关干部微信群查看村务公开情况截图一张;6.洪林民政(会计)工作微信群讨论村务公开栏模板截图一张。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4日,申请人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申请人在《村务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为**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G50宣广高速公路(宣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紧邻申请人的房屋,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申请书面公开如下信息:1.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安置补偿方案》;2.征收项目确定《安置补偿方案》的村民会议纪要;3.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方案》通过的民主计票结果;4.征收项目征收补偿中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明细、账户信息及该账户流水;5.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征收土地公告;6.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7.征收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的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决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文件;8.征收项目对申请人土地的调查结果或者征收补偿登记情况等书面材料”。**村村委会于1月6日收到上述《村务公开申请表》。因**村村委会收到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表》后,未予纸质回复,也未说明原因,申请人于2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村村委会的村务公开事务进行监督,责令**村村委会限期依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并对村务公开中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申请人于2月22日收到上述《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2月27日,被申请人向**村村委会作出《整改通知书》,内容为“**村委会:洪林镇人民政府安排人员于2024年2月27日现场查看你单位村务公开栏内容,发现你单位村务公开栏内容能做到按时公开,同时检查中也发现你单位村务公开栏过期公示材料未及时撤下的情况,请你单位于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同日,被申请人将《整改通知书》送达**村村委会。5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答复称其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对**村村务公开监督的申请,并于2月27日到**村了解相关情况,该村村务公开栏公开材料按照要求正常按时更新。在检查中发现该村村务公开栏部分板块存在过期公示材料未及时撤下的情况,已责令**村村委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检查中并未发现村务公开中的违法行为。后续被申请人会持续跟进**村村务公开整改情况,不断加强村务公开的规范性,并不定时抽查要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6月19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5月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申请人要求**村村委会公开G50宣广高速公路(宣州段)改扩建工程征收项目所涉八项内容,但该村委会未予答复,被申请人作为**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案涉村务公开申请处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实际上是其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后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作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虽告知了申请人要求**村村委会限期整改村务公开栏过期公示材料,但对申请人申请村务公开事项未予答复,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也未向本机关提供其对案涉村务公开申请进行了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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