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邵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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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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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180256638509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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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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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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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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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邵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24年5月至7月擅自在古泉镇邵村村井塘冲组、新庄组开采砂石(山皮石)7447.2吨,用于和美乡村、高标准农田道路铺垫,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340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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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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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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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邵村村民委员会停止违法开采。
2.没收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邵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34049.6元,并按照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0%处罚款人民币26809.92元,合计罚没款金额人民币16085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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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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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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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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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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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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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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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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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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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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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于2024年5月至7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临时用地复垦过程中采挖土石(沉积岩)8534.46吨,其中:2272.57立方米(约4090.6吨)土石(沉积岩)就近堆放,其余4443.86吨外运销售,违法所得金额人民币444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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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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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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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吴*停止违法开采。
2.没收吴*违法开采的矿产品2272.57立方米(约4090.6吨)。
3.没收吴*违法所得人民币44438.6元,按照违法所得20%并处罚款人民币8887.72元,合计罚没款金额人民币5332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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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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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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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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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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