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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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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2408-0003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政策解读
名称: (负责人解读)《宣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09 发布日期: 2024-08-09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2408-0003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政策解读
名称: (负责人解读)《宣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09
发布日期: 2024-08-09
(负责人解读)《宣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9 09:44 来源:宣州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宣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也日益增多,目前宣州区没有相应的法规或规章对此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存在规范化程度不高、管理效果不理想的情况。各责任部门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认识不统一、不到位,职责不清,没有形成合力。为有效规范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周边省市区相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宣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协助配合调查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已实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宣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管理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核准备案、运输规范、管理措施等方面。适用于宣州区行政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 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管理目的、区域范围和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原则和主管部门;

二是规定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责任,就运输和处置两个方面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房屋装饰装修的业主个人提出了明确的相关要求;

三是规定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需具备的标准、要求以及相关运输要求;

四是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划、标准以及建筑垃圾的消纳与利用提出禁止、许可和鼓励相关要求;

五是对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形成联勤联动机制要求,各部门要强化一体监管,严格执行法定的审批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联合检查、指导、惩戒等措施提升监管能力,明确联合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相关法律责任;

六是提出了法律责任和实施日期。

解读部门:宣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雷习华

解读人职务:区住建局副局长

联系方式:0563-302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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