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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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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2668/202409-00019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水利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9 发布日期: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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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水利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9
发布日期: 2024-09-19
宣州区水利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9-19 16:11 来源:宣州区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运管〔2019〕26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工作。”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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