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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407-0001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办秘〔2024〕16号
生成日期: 2024-07-08 发布日期: 2024-07-08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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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办秘〔2024〕16号
生成日期: 2024-07-08
发布日期: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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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8 16:22 来源:宣州区工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办秘〔2024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8

  

     

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亩均论英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在《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数字地图”改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宣区政办〔202113号)基础上,结合宣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高质量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方式、优结构、增动能的有力抓手,加快打造新质生产力,创新建立系统化、全过程、精准性评价体系,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完善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聚力推动宣州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绩效优先、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建立以企业亩均产出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评价制度,对企业发展绩效作出综合评价,推动宣州区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客观公正、统一评价的原则。按照市级统一部署,结合宣州区实际情况,确定统一数据归集口径、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注重评价采集数据的原始性,对企业发展绩效作出客观评价。

(三)坚持正向引导、反向倒逼的原则。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和分类指导,推动实施差别化政策。坚持正向引导为主,推动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高质量企业集聚;落实反向倒逼措施,倒逼落后低效企业转型。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占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50%)、亩均营业收入(权重20%)、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权重20%)、单位能耗营业收入(权重10%)。

2.占地5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70%)、亩均营业收入(权重30%)。

(三)加减分项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以实绩产出、科技产出和绿色产出论英雄,设综合素质加减分项,最高限加30分。具体如下:

1.创新发展: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认定研发机构或荣誉等(如“揭榜挂帅”、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分别加6分、3分、2分;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加3分;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加2分;属于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加2分;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1分。

2.设备投入:评价年度技改备案项目总投资超5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企业分别加6分、4分、2分。评价年度技改实际设备投入超5000万元以上的上浮1个档次,设备投入超20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企业分别加6分、4分。(不重复享受)

3.实际产出:年税收总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加3分;年税收总额达1000万元(含)及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分别加5分;年税收总额达2000万元(含)及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亩的分别加10分。

4.绿色发展: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加8分、5分、3分。

5.其他:在国内A股、港交所、北交所上市企业加10分,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加5分,在省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股改企业、未股改企业分别加2分、1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人数、缴纳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总额、在职职工数)全区排名前5的企业分别加2分。

以上各类,同一类别加分项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各类荣誉(证书)由企业自行填报并提供证明。

6.减分项:经主管部门认定,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偷逃骗抗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每次每项减5分,扣完为止;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含恶意偷排、直排污染物,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每次每项减10分,扣完为止。

(四)评价分类

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按照得分高低评出ABCD四类企业。

A--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总得分在综合评价企业中排名前20%()的企业。

B--提升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总得分在综合评价企业中排名列20%-65%()的企业。

C--帮扶转型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总得分在综合评价企业中排名列65%-95%()的企业。

D--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的企业。

(五)特殊情形规定

1.过渡期内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D类(“小升规”企业过渡期为1年,“新升规”过渡期为2年);新投产企业2年内可不参与评价或参与评价原则上不列入CD类;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浮一档。

2.对经区政府确认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自成立年份开始5年内可暂不评价,如参与评价可暂列为B类及以上。具体名单由区科技局提供。

3.评价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原评价基础上降档处理。具体名单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4.用地面积4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下调一档(投产2年以上);列入淘汰或清理处置计划的企业、三年以上零产出的企业下调一档,且不列入A类和B类。具体名单由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提供。

5.A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评价年度营业收入不得低于5000万元、总税收不得低于300万元(特殊情形除外)。

6.其他未列特殊情形可具体对待。

(六)评价流程

1.数据归集。根据上级工作进度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导入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系统平台。数据采集采用部门上报与企业填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系统分配的账号进行上报,由企业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企业核实。

2.评价分类。由区工信局负责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通过系统平台完成企业评价分类工作,建立一户企业一张评价体检表,并发放至企业进行核实确认。各参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对数据进行核对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可。凡数据填报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的企业,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评价分类下调一档。

3.结果审在初评结果确认无误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报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定档公布。根据区政府审定结果确定ABCD四类企业,并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实行资源差异化配置

根据评价结果,在资源要素配置上,对四类企业实施差别配置措施,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优惠项执行,不重复享受。

(一)A类企业

1.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新增用地按“标准地”方式供地。

2.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优先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和各项先进。

3.优先保障用电、用气、用水需求,优先新增用能指标;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4.优先适用财政奖励和产业扶持政策。

5.优先保障产业基金和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贷款授信、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抵()押方式创新、并购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6.鼓励其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二次开发”和“零增地技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2.在用地、用能、产业基金、金融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适度增加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

3.支持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和各项先进;支持申报各类产业扶持资金。

(三)C类企业

1.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2.实施有序用电时,在D类企业后作为第二轮限电对象;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下,在D类企业后作为第二轮限产、

停产对象。

3.严格控制低效落后原有产能扩张,允许开展节能减排、消除环保、安全、消防隐患的技术改造。

4.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

5.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腾笼换鸟”,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四)D类企业

1.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政策。

2.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3.不得新增用能指标和排污权指标。

4.不得享受区级产业扶持政策奖励、补助(特殊情况除外)。

5.支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兼并重组、“腾笼换鸟”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6.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首轮限电对象;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下,作为首轮限产、停产对象。

7.实施差别化水费、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收费标准上可加收水费、污水处理费,上限不超过原价的100%

8.列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重点督查名单,强化企业规范运营,加快企业提升、并购或退出进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亩均办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牵头抓好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园区要按照时间节点和职责要求,扎实做好评价工作,确保全区“亩均论英雄”改革推深做实。

(二)强化数字赋能。优化完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平台系统,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平台所需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实现全区工业企业动态跟踪、动态评价和动态分析。

(三)确保数据准确。企业数据采集核对是评价改革的关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业企业的实绩。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宣传力度,特别是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项

各乡镇、街道和园区结合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可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原则上资源差异化配置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期根据发展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数字地图”改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宣区政办〔202113号)停止执行。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参考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能

          3.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宏峥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卢   (区委常委、副区长)

 员:陈红林 (区政府办主任)

许开国 (区发改委主任)

  (区科技局局长)

易承志 (区工信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王华玲 (区人社局局长)

杨宏亮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冯正华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阮金平 (区商务局局长)

丁卫银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檀志保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区统计局局长)

鲍文海 (区税务局局长)

夏登城 (宣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向明月 (宣州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具体承担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易承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现就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能明确如下:

办公室(区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组日常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类

区发改委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信息并审核;负责企业能耗数据的提供和审核。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省支持科创团队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企业获得科技创新类的荣誉称号等。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企业上市、挂牌、股改信息等。

区人社局负责提供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企业信息和企业职工参保情况。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评价年度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名单。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园区管理发展中心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品牌、商标、企业发明专利数和标准制定信息;负责提供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工业企业名单、企业国标行业代码等。

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总税收、营业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负责提供偷逃骗抗税行为受到行政处 罚企业信息;虚开发票企业信息。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做好数据核实等工作。

 

      

附件3

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指标说明

 

亩均税收(万元/亩)=总税收÷占地面积

亩均营业收入(万元/亩)=营业收入÷占地面积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营业收入

单位能耗营业收入(万元/吨标煤)=营业收入÷总能耗

(一)总税收。年度(11-1231日申报期)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含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当期产生数)+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额+留抵退税税额;2.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免税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免税额+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税额;3.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为当年未抵扣数。

(二)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对于“一地多企”的情况,应把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分别评价;“一企多地”的情况,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对于企业新购土地,合同约定分期建设并按期建成投产的,按照实际建成用地面积计算。

(三)营业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

(四)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五)总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本次评价能耗数据采用原煤、电、气等用量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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