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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4-00036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6 发布日期: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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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6
发布日期: 2024-04-26
【2024年度】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26 10:19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24


申请人:陈**    **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匡野,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117日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文政〔20247号)不服,于20242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2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文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政〔20247号《依法履职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村民组村民陈**强行侵占公共土地、私自破坏村里公共道路及公共水塘的违法事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一,《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陈**2015年重新建房时,在原房址上向公共道路、水塘处平移再建房,并非在原址建房。二,陈**强行侵占公共土地、私自破坏村里公共道路及集体水塘一事,申请人及其他村民多次向村委会、国土所、文昌镇人民政府反映、举报,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中,认为城建部门未接到举报,也未提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三,被申请人针对陈**强行侵占的公共土地的权属、界线作出认定,没有履职。四,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认为无权拆除陈**建设的围墙,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将陈**的侵权行为予以立案并作出相应的处罚。五,《答复书》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程序违法。六,陈**强行侵占公共土地、私自破坏村里公共道路及集体水塘,被申请人应当立案处理,限期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陈**违法侵犯村民权益侵占公共土地的举报;3.关于陈**违法侵犯村民权益侵占公共土地的举报;4.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5.依法履职答复书(文政〔20247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信访事项。20231113日,陈**、何**等申请人向宣州区信访局递交了《关于陈**违法侵犯村民权益侵占公共土地的举报》,答复人于20231129日收到宣州区信访局转办举报材料,2023124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并进行走访、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情况。经调查,2009年,陈**在现址经批准建有楼房一栋,2015年重新申请经批准在原址翻建楼房一栋,同期在房前建设了围墙,确实侵占了村民小组部分水塘。同时,陈**2015年建围墙期间镇土地所和城建办未接到关于陈**违建的举报。答复人认为陈**涉嫌民事侵权,为此,引导申请人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并于2024117日作出《依法履职答复书》。二,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信访事项进行答复。答复人于20231129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于2023124答复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于2024117日作出《依法履职答复书》,并于20241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依法履职答复书》,但在答复书中未告知其不服答复书的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在收到答复意见后30日内向答复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单位申请信访复查)。这是答复人工作中的疏漏。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宣州区群众来访联合接待中心登记表(宣区联接交字[2023]1109号);2.关于陈**违法侵犯村民权益侵占公共土地的举报(无落款日期);3.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依法履职答复书(文政〔20247号)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13日,陈**、何**3人向宣州区信访局反映其村民组村民陈**强行侵占公共土地,要求恢复公共道路和水塘,归还其侵占的公共土地,并递交了《关于陈**违法侵犯村民权益侵占公共土地的举报》。20231129日,被申请人收到宣州区信访局转办举报材料。1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等村民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并于125日送达申请人陈**2024117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答复书》,内容为:“陈**先生等:……经调查,2009年陈**在现址经批准建有楼房一栋,2015年重新申请经批准后在原址重新翻建楼房一栋,同期在房前建设了围墙,根据现场了解的情况,该地块原是一口水塘,属于村民小组公有面积,2015年陈**建房屋时,将原房屋的建筑的建筑垃圾填到水塘中,并在上面建设了围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该构筑物为2015年建设,虽陈**等人表示当时曾向村、镇国土所反映此事,但城建办部门未接到任何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镇城建办无权限拆除陈**户建设的围墙。陈**占用先进组集体公共土地修建围墙、硬化场地的行为,侵害了先进组村民的公共利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见有关处罚条款……”,并于125日送达申请人陈**22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区信访局的信访事项,实际上是举报其村民组村民陈**强行侵占公共土地建房等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相关部门查处,并要求被举报人恢复公共道路和水塘,归还侵占的集体土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举报事项后,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通过依法履职程序给予答复,亦是认为该举报事项属于其行政履职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建设围墙的行为违法,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认定违法行为的相关程序性证据和事实认定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据、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政〔20247号《依法履职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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