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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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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6-0006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6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3 发布日期: 2024-06-13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6-0006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6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3
发布日期: 2024-06-13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6 号)
发布时间:2024-06-13 08:28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英特颜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91883072Q,法定代表人:徐涛,地址: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山街道办事处巷口桥村宣城高新区工业干道70号。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交办化工园区“绿色提升行动”涉嫌环境违法问题清单(第二批)的函》,2024年3月6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你企业2020年7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要求该公司废水监测因子为: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查阅该企业2023年废水自行监测报告,其中第一季度的废水检测报告中缺少色度和总氮因子,第二季度检测报告中缺少色度因子。你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安环部长黄国芳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宣城英特颜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废水排口设置情况、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及2023年第一、二季度检测报告中缺少部分因子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涛、安环部长黄国芳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宣城英特颜料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宣城英特颜料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二季度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2023年第一、二季度检测报告中缺少部分因子的情况。

7.宣城英特颜料有限公司第一、二季度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3年第一、二季度废水排放的情况。

8.宣城英特颜料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13号),你企业于2024年5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英特字〔2024〕18号),申请对你企业不予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对你企业陈述申辩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应当对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98万元。但你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自行监测方面首次违法,且上述问题在被检查发现前,你企业已自主发现并及时进行了改正。同时,你企业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管网排放至宣城市宣州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再处理,生产废水未直排外环境,通过调取你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废水在线pH、COD、氨氮历史数据、自行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数据,未发现超标排放情况。你企业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且已单独设立环保部,调整环境保护职责划分,正在增配环保部人员。

你企业提供1份安徽博信检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说明你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委托安徽博信检测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时色度、总氮因子漏检原因系你企业排污许可证变更,监测因子未及时调整导致。你企业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企业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企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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