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7-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6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01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7-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6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01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6 号)
发布时间:2024-07-01 08:26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豪坤热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8152141XF,法定代表人:林嫘惠,地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国东路8号。

2024年4月12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违法行为一:你企业2#车间、3#车间淬火工段均在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淬火油烟。根据环评要求,你企业淬火油烟收集后需经油烟净化装置+水喷淋塔喷淋后达标排放,但检查发现水喷淋塔配套的循环水箱内无循环水,水泵不能抽取循环水进行喷淋。

违法行为二:你企业在2#厂房东南角建设一处应急事故池,但厂区未设置事故废水导流槽,事故废水不能收集至事故应急池;你企业自2022年6月21日应急预案备案以来,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行政经理林定坤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明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林嫘惠、政经理林定坤身份、法人授权委托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宣城豪坤热处理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汽摩配件热处理加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淬火油烟需经油烟净化器+喷淋塔进行处理的情况;

6.宣城豪坤热处理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7.宣城豪坤热处理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的情况;

8.宣城豪坤热处理有限公司关于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说明1份,证明企业自2022年6月21日应急预案备案以来,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二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对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一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拾贰万元整)。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对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1370元(壹万壹仟叁佰柒拾元整)。

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131370元(拾叁万壹仟叁佰柒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