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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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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6-0006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6 发布日期: 2024-06-26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6-0006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6
发布日期: 2024-06-26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08:22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浩民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957420692,法定代表人:李纪元,地址:安徽宣城宣州区狸桥镇宣州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3日对宣城市浩民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东南侧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石灰石、石灰渣物料,未采取防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及企业总经理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总经理口述案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企业厂区内东南侧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石灰石、石灰渣物料,未采取防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车间分布情况;

6.宣城市浩民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纳米碳酸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堆放物料的性质及用途;

7.安徽省2023年四季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暗访片部分内容截图,证明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被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6100元(叁万陆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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