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以实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为目标,强化区民政局监督管理力度,扩大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权限,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压缩审核确认层级,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精度,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应救尽救、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施保、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三、下放内容
从2021年4 月1日起,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及时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受申请人委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
2.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二)乡镇(街道)职责
1.乡镇(街道)为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对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的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结果上报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确认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2.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数据统计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3.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负责社会救助档案、信息台账和各类报表等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区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各类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2.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贯彻执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结合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乡镇(街道)报送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审查;
3.每月及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发放,按规定做好相关协调服务等工作;
4.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五、日常管理
(一)定期核查。村(社区)要协助乡镇(街道)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定期核查。对A类、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半年核查一次。对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每年核查一次。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填写定期审核记录表,并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区民政局每季度对新增的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向各乡镇(街道)书面反馈抽查意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纠正或撤销审批决定,确保城乡救助政策精准落实。
(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按月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状况、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及区殡仪馆比对殡葬信息,因死亡注销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区的人员及时停保或终止供养;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应按照承诺声明规定,在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系统操作
(一)居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确认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当月月底前完成新增对象、复查及注销等动态调整和系统审核审批;
(三)每月2号前完成系统内资金发放和数据核对,即将系统内信息导出与发放花名册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发放低保、特困供养金数据一致;
(四)每月3号前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资金和临时救助发放统计表》加盖电子印章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情况和抽查结果,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发放计划。
七、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声明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各乡镇(街道)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的方式一并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八、工作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2月28日前)。区民政局充分调研,制定《宣州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报区政府研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培训指导(2021年3月31日前)。区民政局召开动员会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建立联审联批工作机制(2021年4月15日前)。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成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小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任副组长,为民服务中心负责人、民政所负责人、分工联系村(社区)组长、经办人等相关部门和人员为成员。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确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四)全面组织实施(2021年4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实施,与区民政局签订《宣州区民政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一式三份),压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结果上报等主体责任;区民政局全程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导,对重点乡镇(街道)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督导和帮助。注意收集问题和建议,定期召开会议,研判措施方略,及时纠偏纠错,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总结上报(2021年5月31日前)。区民政局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2021年6月初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专岗,定岗定责,通过调剂、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需要参加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非公职人员发放一定的误工补帖。要根据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措施、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二)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审核申报、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确保程序规范,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各乡镇(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格执行救助政策而造成影响的,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监督主体责任。细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流程,指导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机制,并加强新确认对象入户抽查,按照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作出限期整改、依法纠正审核确认决定,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加强与相关部门对接,发挥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作用,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安排、拨付;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社会救助领域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加强监管,建立事前信息核对,事后入户调查以及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