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务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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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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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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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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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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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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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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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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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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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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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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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商贸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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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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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门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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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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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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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工商管理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局、税务总局令[2005] 第2号):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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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商贸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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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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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门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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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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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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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工商管理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局、税务总局令[2005] 第2号):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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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商贸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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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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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门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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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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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供应商、经销商基本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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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 92号:(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记为“汽车销售”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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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商贸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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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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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门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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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或事业单位。
4.“调整类型”应写明新增、划入、划出、取消、规范要素(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5.“调整意见及理由”应说明清楚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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