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06-03 15:38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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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973392292,法定代表人:戴晨凯,地址: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泉西路2号。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交办化工园区“绿色提升行动”涉嫌环境违法问题清单(第二批)的函》,2024年3月6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你企业自2018年初项目建成后一直处于生产状态。你企业年产6500吨L-酒石酸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中要求你企业应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开展水质监测,监测频次为:1次/年。但你企业自2018年投产以来未开展地下水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副总经理张雅妮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企业地下水监测井于2024年2月28日建成和地下水监测频次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戴晨凯、副总经理张雅妮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安徽海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应当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地下水监测的情况;
6.安徽海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10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6800元(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