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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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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6-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3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6-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3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3号)
发布时间:2024-06-03 15:36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鼎旺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RJGT15X,法定代表人:范文学,地址:安徽宣城市宣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子岗路16号。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交办化工园区“绿色提升行动”涉嫌环境违法问题清单(第二批)的函》,2024年3月11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经查阅你企业环评报告表,地下水监测频次为1次/2月,但企业2022年、2023年未开展地下水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行政副总范文俊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企业环评中地下水监测频次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范文学、行政副总范文俊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安徽鼎旺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自主验收专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安徽鼎旺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情况;

7.安徽鼎旺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未开展地下水监测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2022年、2023年均未开展地下水监测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我局于202442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14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6800元(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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