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W30H04N,法定代表人:奚光明,地址:安徽宣城市宣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叠翠西路6号。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交办化工园区“绿色提升行动”涉嫌环境违法问题清单(第二批)的函》,2024年3月8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你企业2020年8月17日与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一)》,明确你企业整体承包安徽宝嘉德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月18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2间简易房(非危险废物仓库)内存放有废弃包装材料、废弃包装桶,经查阅排污许可证,废弃包装材料属于危险废物。你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安环部长沈浩平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2024年1月18日未规范贮存废包装材料和2024年3月8日检查时已规范贮存废包装材料及重量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奚光明、安环部长沈浩平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安徽宝嘉德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废包装材料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
6.安徽六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12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