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529424111,法定代表人:杨峰,地址: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竹塘路2号。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交办化工园区“绿色提升行动”涉嫌环境违法问题清单(第二批)的函》,2024年3月5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你企业2022年4月到期延续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你企业两个有组织废气排放口DA001和DA002污染物名称及监测频次一致,即:臭气浓度:1次/半年,氨(氨气):1次/季,硫化氢:1次/季。进水口(MW001)和二阶段进水口(MW002)监测污染物名称为及监测频次一致,即: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流量采用自动监测;色度:1次/月,总铜、氟化物、苯胺类:1次/季;总磷:1次/日。你企业2022年4月至2023年10月未开展进水自行监测,2023年第二季度未开展有组织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常务副总刘士中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宣城市宣州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废水排口设置情况、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杨峰、常务副总刘士中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宣城市宣州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批复各1份,证明企业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6.宣城市宣州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二季度废气检测漏做的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3年第二季度废气排放口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7.宣城市宣州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进出水量统计表、2023年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水质汇总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2022年、2023年正常运营的情况;
8.宣城市宣州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分布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11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6800元(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