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6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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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塑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D8YCBH5H(1-1),法定代表人:徐玉松,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开发区和平路19号。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6日对安徽塑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证明企业及企业厂长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厂长口述案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车间分布情况;
6.第三方资产评估单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企业建设的未经环评审批的设备总投资额;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9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791万元(壹万零柒佰玖拾壹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