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358579360M/202406-00019 | 组配分类: |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文旅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2024年版 ) 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04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索引号: | 11341703358579360M/202406-00019 |
组配分类: |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文旅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2024年版 ) 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04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发改社会〔2024〕40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 2 0 2 4 年 版 )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皖发改社会〔2023〕54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宣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2024 年版)
目 录
1.优孕优生服务 10
(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0
(2) 孕产妇健康服务 10
(3)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11
(4) 基本避孕服务 11
(5) 生育保险 12
2. 儿童健康服务 12
(6) 预防接种 12
(7) 儿童健康管理 13
3. 儿童关爱服务 13
(8)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13
(9) 困境儿童保障 14
(10)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5
二、学有所教 15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6
(1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16
(12)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16
(13)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17
(14)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7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8
(15)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8
(16)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8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9
(1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9
(18)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20
三、劳有所得 21
8. 就业创业服务 21
(19) 就业信息服务 21
(20)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1
(21)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22
(2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2
(23) 就业见习服务 23
(24) 就业援助 24
(25)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25
(26)“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25
(27) 劳动关系协调 26
(28) 劳动用工保障 26
(29) 失业保险 27
(30) 工伤保险 27
四、 病有所医 28
10.公共卫生服务 28
(31)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8
(32)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29
(33)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29
(34)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30
(35)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30
(36)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31
(37)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31
(38)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31
(39)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32
(40)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32
(41)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33
(42)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33
11.医疗保险服务 34
(4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4
(4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5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36
(45) 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36
五 、老有所养 38
13.养老助老服务 38
(47) 老年人健康管理 38
(48) 老年人福利补贴 38
14.养老保险服务 39
(49)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9
(5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40
六、住有所居 41
15.公租房服务 41
(51) 公租房保障 41
16.住房改造服务 41
(52)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41
(53) 农村危房改造 41
七、 弱有所扶 42
17.社会救助服务 42
(54) 最低生活保障 42
(5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43
(56) 医疗救助 44
(57) 临时救助 46
(58) 受灾人员救助 46
18.公共法律服务 49
19.扶残助残服务 50
(6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0
(61)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51
(62) 残疾人托养服务 51
(63) 残疾人康复服务 52
(64) 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53
(65)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54
(66)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54
(67) 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55
八、优军服务保障 56
20.优军优抚服务 56
(68) 优待抚恤 56
(69) 退役军人安置 57
(70)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58
(71) 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59
九、文体服务保障 60
21.公共文化服务 60
(72)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60
(73) 送戏进万村 60
(74) 收听广播 61
(75) 观看电视 61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辖区内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
服务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 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 健康检查服务。主要有孕前医学检查14项,基本服务项目5
项,共计19项。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 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计划怀孕夫妇出生缺陷预防 等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5%,
逐年提高参检人群妊娠率。
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健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即在辖区居住半年以上
户籍及非户籍的从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的妇女。
服务内容: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
康管理、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早孕建册率及产后访视率均达到90%。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服务对象:辖区内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 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并提供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相关的宣传服务、咨询指导、发放服务和随访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 (2019年版)》执行。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0%,
叶酸服用率达到90%。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为城乡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免费提 供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以及相关的宣传服务、咨
询指导、发放和随访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可及、易得、便捷地免费获取避孕药具服 务,免费获取避孕药具的咨询指导、信息登记和随访服务;免
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
支出责任:免费避孕药具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服务
体系及服务能力建设由地方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
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宣城市生育保险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
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 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
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儿童健康服务
(6)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 ~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
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 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
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0-6 岁儿童进行健康管理,发现健康问题及 时处理;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药服务,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
率达到国家标准。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新生儿访视率、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
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均达到90%。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儿童关爱服务
(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市、县(市、区)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 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 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
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9)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 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 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
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 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
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 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宣城市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困境儿童服务 规范》《民政领域购买服务操作指南》等地方标准执行;困境 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 息台账, 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具体服 务可参照《儿童主任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执行,并有详细走访
记录。
支出责任: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
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
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
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宣城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进一步加 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以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 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一人一 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具体服务可参照《儿童
主任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执行,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
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 学有所教
(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
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烈士子女。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提供补助等。
服务标准: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园幼儿每人每年 不低于8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县区域内
标准统一。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体局。
5.义务教育服务
(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的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
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服务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 720元/年·人,初中940元/年·人;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 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地区不
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体局。
(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的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
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服务标准: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5元/年·人、初中180 元/年·人;小学一年级字典14元/年·人。按在校生数、国家基
础标准和循环比例计算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体局。
(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
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体局。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
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市本级分 三档资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县市区可结
合实际分为2—3档。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体局。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 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并符合免学杂费政策 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 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
向学生收取。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体局。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
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
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市本级分 三档资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县市区可结
合实际分为2—3档。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18)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服务对象:对在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 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学生(包括所
有城市户口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对在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 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学生(包括所 有城市户口学生)免除学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 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 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 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
取。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城市户口扩面学生免学费资金由同级财
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 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核实)、职业培训、见习岗位
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
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社局。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 荐、职业指导、邀请参加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
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
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
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 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
行。
支出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 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
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 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 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 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
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 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企 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 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
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 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 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 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
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基本公共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 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 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
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社局。
(23)就业见习服务
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 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继 续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
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
人民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 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
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 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
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
财政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 施的通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公共就业服
务标准和文件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社局。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并按规定对初次参加技能评价的费 用予以免除。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 保险金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 职工个人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
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按8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 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 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 施细则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
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6)“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
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7x24 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
90%以上。
支出责任:同级财政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市政府办。
(27)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 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
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 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提供各类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指引,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规政策解读、咨询服务,指导用
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诊断。
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8)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
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执
行。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9)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
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 险条例》《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规定
或批准的支出项目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发放失业保险补助资金和待遇所需资金从失业 保险基金中支出。省政府承担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按时足额 发放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剂全省基金,市、县(市、区)政府
承担本地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0)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具体人员范围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范
围的人员,各级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筑 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按项目参
保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 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
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
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 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
健康档案。
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
户籍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
每年发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安徽省卫健委《关于做好2023 年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和居民 健康素养监测项目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青少 年烟草流行监测方案和控烟干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全市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 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 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等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
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 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 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职
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健委。
(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 压患者和2 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
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
理指南》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
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
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省财政适
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 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
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
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
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 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
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 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
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健委。
(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 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提高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能力。
服务标准: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 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食品、药 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根据风险分类等相 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信息。聚焦城乡居民关注的“米袋子、菜篮子”等大宗消费的食 品品种,围绕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以及舆情
监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 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 定执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计划,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 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每年下发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及方式方
法等。
支出责任: 中央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11.医疗保险服务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实施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宣城市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 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
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若干
意见的通知》《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
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 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
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
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
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 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 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安徽 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宣 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 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 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
等方式征收。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
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
助。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 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 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5)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居民户口,且户口在乡 镇;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
月 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 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
金给予奖励扶助。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 月80元。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20 元,达到100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49周岁,男 方年龄达到60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 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或70元,达到130元
或15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
出责任,县市区财政主要承担当地政策提标扩面部分。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
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800 元;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620 元; 一级、二级、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20 元、390
元、26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
任,县市区财政主要承担当地政策提标部分。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五、 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7)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 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8)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提供养老服务补 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由省级确定,参照《老 年人能力评估信息采集指南》等地方标准执行。养老服务补贴、
护理补贴、高龄津贴实际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
14.养老保险服务
(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养老保险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省政府承担
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统 筹调剂全省基金,督促各级政府积极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各项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各级政府分担责任。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 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 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 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
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
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 指导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 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 制的指导意见》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便民高效 的原则,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或
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国家 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级提高基础养老 金标准所需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 出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
金支出,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1)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本地区城镇住房低收入、低保、中等偏下
收入、外来务工、新就业等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
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16.住房改造服务
(52)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
投入,中央和省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53)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 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 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 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
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
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 各县(市、区)统筹安排,重建房屋户均不低于2万元,修缮
加固户均不低于0.6万元。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 安排补助资金、属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个人自筹等相结
合。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4)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
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 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
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 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 时调整。认定服务参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低保对象识别中消费性支出认定工作指引》等地方标准执 行。保障服务参照《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等地方
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
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
(5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 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 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
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
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每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 例确定;保障服务参照《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特 困人员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日常照料 风险防控指南》《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日常生活照料规范》等地
方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
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
(56)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返贫致贫 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高额医疗费 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
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 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
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慢性病、特
殊病医疗费用实施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 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 举措的通知》《宣城市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等有
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并通过慈善 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乡村
振兴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患者。
服务内容:主要用于支付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 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
费用。
服务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 急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
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
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可向所在县(区)级疾病应
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省、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分级设立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 集资金。各级财政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
央财政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57)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 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 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因教育、 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
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 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 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
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根 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 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 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保障服务参照
《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
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8)受灾人员救助
灾害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灾害应急期因灾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
服务内容:妥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因灾转移
群众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统筹资金使用,保障受灾群众在灾害应急期间 的各项基本生活。如需打卡发放给群众本人,由县级按照“分 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实施分类救助;可参考人均300元
的资金测算方法,结合当地实际设置分类救助标准。
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统筹中央、省、市救
灾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过渡期生活救助
服务对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 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
困难的受灾群众。
服务内容:妥善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基本生活困难。
服务标准:统筹资金使用,保障过渡期受灾群众的基本生 活。如需打卡发放给群众,由县级制定具体救助标准进行落实, 参照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资金测算方法。国家
启动一级或二级响应,每人每天增加1斤粮。
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统筹中央、省、市救
灾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服务对象:因灾造成自有住房倒塌损坏并当年进行重建修
缮的农村群众。
服务内容:帮助群众完成住房重建修缮,提供资金技术支
持保障。
服务标准:重建补助2万元/户;修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
房屋维修程度,实施分类救助,统筹测算户均不低于2000元。
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统筹中央、省、市救
灾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 市应急局。
旱灾救助
服务对象:因旱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
服务内容:帮助群众解决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
服务标准:统筹资金使用,保证群众基本生活。如需打卡 发放给群众,由县级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实施分 类救助;可参考人均60元的资金测算方法,结合当地实际设
置分类救助标准。
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统筹中央、省、市救
灾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服务对象: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
的受灾群众。
服务内容: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春荒期间口粮、衣被、
取暖等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由县级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根据
实际确定分类救助实施标准,人均发放标准不低于13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因灾遇难救助
服务对象:因自然灾害原因遇难人员的家属。因灾失踪人
员在灾情统计期内仍未发现可参照发放。
服务内容:慰问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
服务标准:1 万元/人。
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统筹中央、省、市救
灾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18.公共法律服务
(59)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
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与非诉讼代理;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
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律援助相关经费,中
央和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19.扶残助残服务
(6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宣城市户籍, 持有残疾人证,被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 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宣城市户籍,持有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 件的县(市、区)生活补贴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 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
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服务内容:为保障对象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逐步解
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
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的意见》《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工作规范》《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1)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
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 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 时调整。认定服务参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低保对象识别中消费性支出认定工作指引》等地方标准执 行。保障服务参照《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等地方
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
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2)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 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
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
人托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63)残疾人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 件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
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护 理、专业心理服务、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 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
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 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第1 部分:孤独症儿童》(安徽)、《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 范第2部分:智力残疾儿童》(安徽)、《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
共服务规范第3部分:听力残疾儿童》(安徽)和《残疾儿童
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第4部分: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安 徽)执行。部分服务可参照《社区康复辅具共享智慧化服务规 范》《儿童福利机构脑瘫儿童康复工作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孤
独症儿童康复工作规范》等安徽省地方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
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残疾军人康复
服务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配置包括假肢、矫形器、移 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
其他辅助器具等。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军人康复辅 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
规定》。
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4)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 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为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
服务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落实 “两免一补”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高中阶段学生直接免 除学(杂)费。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园幼儿每人每年
不低于800元。
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体局、市残联。
(65)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 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 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 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
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地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 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宣城市关于扶持
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
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
(66)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内容:在市级电视台开设电视手语新闻节目;在公共 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完善公共文化活动设 施无障碍条件;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 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
件。
服务标准: 市广播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 在重点新闻栏目的重要播出内容加配手语或字幕;在公共图书 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新建公共图书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 规范》《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导则》等执行,对未满足功能 需求的现有图书馆有序进行改造。公共体育健身场所须配备一 定比例适合残疾人健身的器材器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建设和改造健身场
所。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市教体
局、市广播电视台。
(67)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
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 方案执行。部分服务可参照《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南》等地方标
准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乡村振兴局、市
残联。
八、 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68)优待抚恤
抚恤优待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 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
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 条例》《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及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房优待
服务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 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 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 (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 周岁农村籍
退役士兵。
服务内容:给予符合条件人员相应的住房优待和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住房优
待办法》《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建局。
医疗优待
服务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 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
老年子女。
服务内容:给予符合条件人员相应的医疗优待和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69)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 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 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为转业军官提供 专业性和适应性培训以及安置工作服务。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提供安排工作服务,对符合条件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
就业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落实离退休军人参加组织生活、阅读文件、荣誉疗养、享受社 会优待、走访慰问等政治待遇,及时发放基本离退休费和补贴 补助等,办理医疗保险,落实健康体检、住院探视、健康档案 管理及保健知识普及等医疗待遇,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拓
展社会化服务渠道。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 置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 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规范》及国家、省
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0)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内容:对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服务 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组织其中有创业意愿的
开展创业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 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开展以心理调适、职业规划、 树立正确择业观、防范职业风险等为主要内容的适应性培训。 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 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省级退役军 人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 予支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 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创 业特训营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 役军人事务部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
(71)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烈士遗属、因 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
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
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 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常年医
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
《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
(72)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等公
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根据《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相关 标准执行。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我省规定的最 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
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 《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
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每年为农村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由县(市、区)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专业院团、 民营院团专业化演出,向全市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
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 《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
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74)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 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
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 《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
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75)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
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 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 《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
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76)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
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加强中 小学影视教育的通知》执行。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免 费观看2次优秀影片。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 影,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节放映场次。每年国产新片
(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60%。
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
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体局、市文旅局。
(77)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 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 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依托农家书屋开展各类 阅读活动;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 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
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 关规定及《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相关标准执行。 农家书屋面积不少于20 平方米,图书不少于2500册、2000 种,报刊不少于3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种(张),每年 更新出版物不少于60种。设置专兼职人员管理书屋,建立岗 位责任制,借阅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5天。依托农家书屋平台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和其他读书文化活动,每年不少
于4次。
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22.公共体育服务
(78)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基
本公共服务标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公共体育场馆基
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一 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 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 少于8小时;大型公共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 器材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全民健身日所有公共
体育场馆免费开放。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 《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
案》《宣城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体局。
(79)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 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
器材 。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省体
育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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