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17J/202405-00118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新田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31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17J/202405-00118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新田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31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
各县(市、区)住建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建村〔2021〕37号)及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出现低收入群体因住房安全问题返贫现象,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发现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台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3〕31号)要求,做好抗震设防7度及以上地区农村低收入群体房屋抗震改造工作。对于在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房,且农户符合改造对象条件的,要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实施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申请程序、对象认定、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录入及档案管理等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抗震改造后农房要符合《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8号公告)有关要求。
三、补助对象及认定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由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二)住房鉴定(评定)
农村危房改造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部门等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对无房户或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的农户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经各县(市、区)摸底核实申报,2024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计276户,其中肥东县80户、肥西县30户、长丰县26户、庐江县109户、巢湖市31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应在2024年12月底前全部竣工,竣工验收、补助资金拨付等档案信息应及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四、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7万元。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统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避免补助资金结余,提高补助资金拨付率和使用效益。农房抗震改造新建和加固户均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分别在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新建和修缮加固户均补助基础上适当予以上浮。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统筹根据实际情况,要进一步细化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到户补助标准,避免补助资金结余,提高补助资金拨付率和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要严格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不可同时享受。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但已纳入灾后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2016年以前实施的危房改造,且符合现行农房抗震改造条件,经鉴定目前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农户有意愿进行抗震改造的,可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上述情形,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农房日常监测。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建立“农户自查、乡镇排查、县级巡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动态掌握农户住房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要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避免发生住房安全事故。对因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受损房屋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要坚持全面排查和重点治理相结合,对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要抓紧鉴定,分级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坚决防止隐患变事故。对于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治的农房,各县(市、区)要积极动员产权人(使用人)采取工程性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于采取管控措施的隐患农房,要加强巡查,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对于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模块”中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情况,各县(市、区)每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排查,并将排查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2.加强信息共享。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新增重点对象人员名单,县级住建部门要逐户开展安全鉴定(评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
3.严格技术标准。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施工,确保改造后农房满足正常使用安全要求,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4.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过程管理,加强技术指导,确保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要优先选用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施工任务。县级住建部门要按照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指导监督,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加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新房建成后旧房要予以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
5.严格竣工验收。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要进行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6.加强档案信息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及农户档案信息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农房抗震改造档案管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合账管理。
7.加强乡村建设工匠技术培训。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尤其是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的培训,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要注重“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对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委托工匠培训机构按规定颁发培训合格证,及时将工匠培训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合格乡村建设工匠名单,引导村民选择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8.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推进设计下乡,发动设计师、工程师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村居一线,为乡(镇)村基层提供规划编制、农房设计、村庄整治、风貌塑造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支持,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大《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房设计图集》宣传推广力度,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技术咨询和指导。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要求,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探索装配式建造方式,结合实际配置水电厨卫等生活设施,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9.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可结合实际分批次按比例进行足额支付,也可竣工验收后再全额拨付,但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
10.加强信访处置工作。各县(市、区)要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切实抓好涉及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信访工作,千方百计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化解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访问题,最大力度化解信访矛盾。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形式宣传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要加大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工作,精准把握重点,积极配合,深入整治突出问题,着力纠治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防止出现“三保障”中住房安全保障管护不力问题,确保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
六、强化保障措施
1.落实部门职责。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市、区)、乡(镇)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指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并具体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补助对象认定工作。
2.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县(市、区)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3.加强监督和激励。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强化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审批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执行年度绩效评价,对工作绩效好的县(市、区)在补助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体现结果导向,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工作实效。
4.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结合实际,细化补助标准,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力度,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推进实施。以上工作实行进度“月报制”,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实施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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