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0210/202404-00077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交运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名称: | 区交运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0210/202404-00077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交运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名称: | 区交运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区交通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四款: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2号令,经2016年第80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建管〔2013〕190号)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 具有公路工程检测相应资质的单位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2号令,经2016年第80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2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四款: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2号令,经2016年第80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建管〔2013〕190号)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具有公路工程检测相应资质的单位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2号令,经2016年第80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 | 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4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释义】本条是关于涉路施工许可程序的规定。安全评价方式可以为专家评审和机构评价等方式,原则上由申请人选择安全评价方式,但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的涉路行为,应进行机构评价。 |
涉路施工审批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ol | |||||
5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1.《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具有综合性能、汽车里程计价的检测资质机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依法经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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