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区政府>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区政府本级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5-00010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宣区行复字〔2024〕12号
生成日期: 2024-05-21 发布日期: 2024-05-21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5-00010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宣区行复字〔2024〕12号
生成日期: 2024-05-21
发布日期: 2024-05-21
【2024年度】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1 11:57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12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4123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结案反馈系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申请人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系错列被申请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服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依法应当由广德市人民政府管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