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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7-0004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姚某某不服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案件调查告知书》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22 发布日期: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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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姚某某不服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案件调查告知书》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22
发布日期: 2024-07-22
姚某某不服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案件调查告知书》案
发布时间:2024-07-22 09:08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姚**

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外卖店销售不符合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注销营业执照为由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被申请人应当把法人作为调查的主体,据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申请人行为不符合正当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习惯,其作为职业打假人,并非一般的消费者,不具备以消费者身份提起复议的条件。

案件查明的事实:2023年119日,申请人通过市政府网站部门信箱投诉举报宣州区想*家百货店(美团店铺:玉*百货超市)销售的酱肘涉嫌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美团平台“玉*百货超市”收款方为沈某,而非宣州区想*家百货店孟某,且该店铺在美团平台已停止营业,被申请人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调查期间,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完成注销。112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126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告知书》存在错误,于34日重新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姚**……经过调查认定,你所举报的宣州区想*家百货店涉嫌的违法行为并非当事人所为。因此,我局作出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告知书》法律适用错误,但结果适当。本案被投诉举报人宣州区想*家百货店为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的注销并不影响其经营者自然人的身份,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告知书》,明显错误。因案涉被投诉举报人宣州区想*家百货店非“玉*百货超市”实际经营者,被申请人应当认定被投诉举报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终止调查。鉴于被申请人已重新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违法。

【焦点问题分析】

一、如本案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未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作出变更决定还是确认违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本案中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仅适用法律错误,如适用上述条款则应当作出变更决定。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内容适当,不具有结果的可变更内容,故复议机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决定确认违法。

二、行政机关针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信箱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政府网站部门信箱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便民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专门设立了12315平台,投诉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市政府网站部门信箱投诉举报,区市场监管局如只在政府网站上回复投诉举报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相关的裁判文书(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认为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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