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399171142Q/202401-00186 | 组配分类: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检查标准】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特殊食品食品生产企业)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索引号: | 11341703399171142Q/202401-00186 |
组配分类: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检查标准】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特殊食品食品生产企业)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分值 |
得分 |
细化建议 |
1.食品生产者资质 |
1.1 |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0.5 |
|
一致且在有效期内不得分,不一致得0.3分,不在有效期内得0.5分。 |
1.2 |
生产的食品在许可范围内。 |
1.生产现场实际生产的食品品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2.成品库中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
0.5 |
|
产品不在许可范围内得0.5分。 |
|
1.3 |
实际生产场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相符。 |
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
0.5 |
|
相符不得分,不相符得0.5分。 |
|
*T.1 |
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
抽查产品,比较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工艺与实际的一致性 |
1.0 |
|
相符不得分,不相符得1.0分。 |
|
2.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1.厂区路面硬化、保持平整,正常天气下无扬尘和积水等现象; 4.生产车间内无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
1.0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2.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
1.厂区附近无对食品生产产生影响的有毒有害污染源,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
2.生活区、生产区相互隔离; |
0.5 |
|
未有效防范、隔离,得0.3分;防范、隔离有欠缺得0.5分。 |
|
2.3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0.5 |
|
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0.5分。 |
|
2.4 |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1.卫生间位置设置合理,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未直接连通; 2.卫生间保持清洁,并设置洗手设施。 |
0.5 |
|
卫生间与生产、包装、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卫生间不清洁,无洗手设施,得0.5分;卫生间不够清洁,与生产等区域隔离不够,得0.3分。 |
|
2.5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1.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施,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工作服、帽、鞋等经过清洗消毒、干净整洁,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
0.5 |
|
设备设施缺失严重或不能正常使用,员工工作服、帽、鞋不清洁,得0.5分;个别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使用,个别员工工作服、帽、鞋不够清洁得0.3分。 |
|
2.6 |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
1.根据生产需要设置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2.室内排水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 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 3.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必要时安装有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施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并能防止虫害侵入;
4.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
0.5 |
|
设备设施缺失严重或不能正常运行,得0.5分;个别设施缺失或运行不正常得0.3分。 |
|
2.7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由专人管理,未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混放;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0.5 |
|
未分隔放置、无使用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
2.8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
1.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未发生变化,正常运转; 2. 生产设备、设施有维修保养制度,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项目齐全、完整。 |
0.5 |
|
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得0.5分,无维修保养制度、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
2.9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运行正常,有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记录。 |
0.5 |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不能正常运行得0.5分,无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记录得0.5分,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
2.10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1.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安装到位、明显标示、及时清理; 3.现场无昆虫、鼠害侵入迹象。 |
0.5 |
|
无装置、无检查记录、现场有昆虫鼠害侵入,得0.5分;装置不能满足使用、记录不全得0.3分。 |
|
2.11 |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1.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 2. 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0.5 |
|
作业区无有效分割得0.5分,空气净化不符合要求的得0.5分,相关监测和记录不全的得0.2分。 |
|
3.进货查验 |
3.1 |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
1.企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 |
0.5 |
|
抽查品种无许可证、无合格证明、无检疫证明,得0.5分;证明文件不全,得0.1分。 |
*3.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1.有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 |
1.0 |
|
无记录得1.0分,记录不完整得0.5分,记录保存期限不够得0.5分。 |
|
*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
1.原辅料有进库、贮存、出库和领用记录。 |
1.0 |
|
无记录或未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得1.0分,记录不完整得0.5分,。 |
|
*T.2 |
生产特殊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 |
抽查产品,比较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工艺与实际的一致性。 |
1.0 |
|
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1.0分。 |
|
4.生产过程控制 |
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1.现场抽查的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 |
0.5 |
|
发现一处不一致得0.1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4.2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1.建立有生产投料记录; |
1.0 |
|
无记录得1.0分,记录不完整得0.5分。 |
|
*4.3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
1.生产车间未发现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
1.0 |
|
违法使用得1.0分,存放不规范得0.5分。 |
|
4.4 |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1.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符合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2.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填报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配料登记表》中。 |
0.5 |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得0.5分,未登记得0.3分。 |
|
4.5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使用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的新原料,应在卫生部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或经过卫生部门批准。 |
0.5 |
|
符合不得分,不符合得0.5分。 |
|
4.6 |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生产车间现场以及进货记录、投料记录、产品配料表中未发现药品或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
0.5 |
|
符合不得分,不符合得0.5分。 |
|
*4.7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1.生产现场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一致; 2.企业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一致。 |
1.0 |
|
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1.0分 |
|
4.8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1.有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
0.5 |
|
无制度得0.5分,无记录得0.5分,制度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
4.9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1.工人不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4.低清洁区的工人经过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后方可进入高清洁区; |
1.0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
4.10 |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1.原料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 2.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分区域存放,明确标示。 |
0.5 |
|
发现一处交叉污染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
4.11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1.有必备的温、湿度控制设备,并有记录; 3.现场温、湿度达到要求。 |
0.5 |
|
无设备得0.5分,无记录得0.5分,现场温湿度达不到要求得0.5分,记录不全得0.2分。 |
|
4.12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1.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清洁的工作衣、帽、鞋,头发未露出帽外,并按要求洗手、消毒;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
4.13 |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
1.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 2. 食品接触的用水是独立管路输送。 |
0.5 |
|
无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得0.3分,食品接触的用水不是独立管路输送得0.2分。 |
|
*T.3 |
按照经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抽查产品,比较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工艺与实际的一致性 |
1.0 |
|
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1.0分 |
|
*T.4 |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规程和有关制度要求一致。 |
抽查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 |
1.0 |
|
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1.0分 |
|
T.5 |
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
抽查产品,比较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工艺与实际的一致性 |
0.5 |
|
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0.5分 |
|
T.6 |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处理符合要求。 |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或原料前处理工序的是否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并能并有效运行。 |
0.5 |
|
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1.0分 |
|
5.委托生产 |
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
1.受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涵盖申请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委托和受委托生产。
|
0.5 |
|
不符合相关规定得0.5分。 |
5.2 |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
0.5 |
|
无委托合同得0.5分,合同内容不全得0.3分。 |
|
5.3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0.5 |
|
无监督记录得0.5分,监督记录不全得0.3分。 |
|
5.4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识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
0.5 |
|
标签上无委托方相关信息的得0.5分,信息不全得0.3分。 |
|
T.7 |
委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受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且能完成生产委托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
查看相关批件证书。 |
0.5 |
|
相关批件证书不全缺失得0.5分 |
|
6.产品检验 |
6.1 |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
1.检验室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的辅助设施、试剂等),检验设备的精度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2.出厂检验设备按期检定或校准;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6.2 |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1.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具有法定检验资质; 2.委托检验协议在有效期内,委托检验项目、批次符合规定; 3.有满足批批检验要求的委托检验报告。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
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1.检验室配备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一般要有原辅材料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出厂检验方法标准; |
0.5 |
|
无标准文本得0.5分;标准不全得0.3分;检验批次或项目不够得0.3分。 |
|
*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
1.出厂检验报告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 |
1.0 |
|
无原始检验数据和报告记录得1.0分,数据报告不全或保存期限不够得0.5分。 |
|
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按规定对检验的产品进行留样,留有记录。 |
0.5 |
|
无留样、无记录得0.5分,留样或记录不全得0.3分。 |
|
*T.8 |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项目自行检验,每年对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
查看并抽查产品检验报告 |
1.0 |
|
无抽检报告得1.0分, 无全项目检验能力验证得1.0分 抽检报告不全得0.5分 |
|
7.贮存及交付控制 |
7.1 |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1.原辅料存放离墙、离地,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 |
0.5 |
|
原料库(区)内存放过期原料、回收食品、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等非法原料得0.5分,其他项有一项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7.2 |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1.食品添加剂专库(区)存放,有明显标示;亚硝酸盐专柜保管; 2.食品添加剂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 |
0.5 |
|
未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得0.5分,分区、标示不到位得0.3分。 |
|
7.3 |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
不合格品单独存放、明显标示,并及时处理。 |
0.5 |
|
未单独存放、明显标示得0.5分,单独存放、标示不到位得0.3分。 |
|
7.4 |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1.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并如实记录; |
0.5 |
|
无制度或无记录得0.5分,制度记录不全的得0.2分。 |
|
7.5 |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
1.有特定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原料或产品,仓库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 |
0.5 |
|
无温湿度控制设施或温湿度不符合要求得0.5分,无设施检查记录得0.2分。 |
|
*7.6 |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1.0 |
|
无销售记录得1.0分,记录项目不全得0.5分。 |
|
8.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1.建立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不合格品单独存放;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8.2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1.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2.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 |
0.5 |
|
无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得0.5分,召回和处理情况无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的得0.3分。 |
|
8.3 |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1.对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按规定实施召回,并有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召回记录(含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信息)等; 3.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能够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相符。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
*8.4 |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
1.0 |
|
不符合得1.0分。 |
|
8.5 |
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处置记录。 |
1.建立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 2.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单独存放,明确标示; 3.对回收食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予以记录,未发现将回收食品用于食品生产。 |
0.5 |
|
将回收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得0.5分,其他不符合得0.3分。 |
|
8.6 |
建立和保存废弃物的处置记录。 |
1.建立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2.对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病死动物进行登记,合理放置,明确标示; 3.对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的处置符合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发现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病死动物用于食品生产。 |
0.5 |
|
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病死动物用于食品生产得0.5分,其他不符合得0.3分。 |
|
9.标签和说明书 |
*9.1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
1.标签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标签标注成分或配料表,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标签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根据标准规定应当标注产地的,标识符合规定。 5.标签标注有保质期,保质期的标注符合标准规定。 5.标签上标注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代号。 6.标签标注贮存条件,其内容符合标准规定。 7.标签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8.标注的营养标签符合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标准规定; 9.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标签符合其产品执行标准规定。 10.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符合规定。 |
1.0 |
|
发现一处未标注或标注内容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9.2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与生产实际一致。 |
0.5 |
|
不一致得0.5分。 |
|
9.3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
0.5 |
|
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得0.5分。 |
|
9.4 |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
0.5 |
|
不符合得0.5分。 |
|
*T.9 |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要求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抽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文件核对。 |
1.0 |
|
不一致得1.0分。 |
|
10.食品安全自查 |
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
1.企业建立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留有自查记录。2.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3.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处置。 |
0.5 |
|
无制度得0.3分,无《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者不全得0.3分,未处置得0.2分。本项加到满分为止 |
10.2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
0.5 |
|
无整改等措施得0.3分,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得0.2分。 |
|
*T.10 |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 |
查看企业每年2次自查报告,自查问题整改率是否达到100% |
1.0 |
|
达到每年2次自查,问题全部整改不得分;未达到每年2次自查,得0.5分;问题整改率未达到100%,得0.5分;未达到每年2次自查,问题整改率为达到100%,,得1.0分。 |
|
11.从业人员管理 |
11.1 |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
有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任命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检验人员,相关人员有在岗履职记录。 |
0.5 |
|
无履职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11.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
有培训和考核计划,保留有相关记录。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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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培训或考核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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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
1.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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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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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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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履职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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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1.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 2. 健康证明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适用; 3. 未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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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无健康证得1.0分,无制度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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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有培训制度、计划及相关培训内容记录。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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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制度或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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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记录和追溯 |
12.1 |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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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制度或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12.2 |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与实际生产经营相符。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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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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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
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真实、有效,信息保持一致。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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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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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3.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定期排查本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有记录。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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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排查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13.2 |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有相关演练记录;有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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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案或无演练或无防范措施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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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能够根据预案进行报告、召回、处置等,检查相关记录;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并有效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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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置或无记录得1.0分,处置不到位或记录不全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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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4.1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记录。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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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项未整改得0.1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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