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50165997X/202311-0001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推进“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宣区城管〔2023〕82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13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索引号: | 11341703050165997X/202311-0001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推进“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宣区城管〔2023〕82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13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关于印发《推进“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推进“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实施方案》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3日
推进“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切实 从源头解决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根据住建部《关于巩固深化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 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督〔2021)37号)相关要求,现就推进“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制 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对群众身 边“小问题、大民生”的认识,以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内涉 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为导向,践行城市管理“721”工作 法,建立健全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机制,加强前置服务、 源头管理和执法保障,积极营造住宅小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共治共享的宜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内容
认真梳理近年来平台派遣、省市长热线、信访以及网络 舆情所涉及的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全面分析原 因、细化办理措施、分类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聚焦群众关 注,通过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的推进,切实从源头解决 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和化解群众矛盾。现阶段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的重点是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扔垃圾、焚烧垃圾,油烟污染,张贴牛皮癣以 及违规饲养宠物等小区环境卫生问题;流浪犬,乱堆乱放以 及摆摊设点等影响小区公共秩序问题;乱搭乱建,侵占损坏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破墙开门开窗、擅自装修施工 或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违规装修问题;擅自改变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及擅自撤离、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权责清单见附件1),在坚 持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联合属地街道以及相关职能部门 对社区干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小区业委会人员、楼栋长、志愿者等加强对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处理的业 务培训以及从源头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指导,加大小区联 合巡查频次,主动接受群众反映问题和监督,建立解决小区 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联席会议”以及“四级哨”管控机制,通过前置服务、管理下沉、执法保障等措施的落实, 减少市民通过相关热线、信访及网络舆情等途径反映问题的数量。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后,及时总结 经验和不足,进一步细化措施和建章立制,力争工作常态长效。
三、工作措施
(一)划网格搭架构,推进执法力量下沉
以属地街道为单位,联合各街道成立“城管执法服务进 小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联合社区成立“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借鉴文 明创建经验划分“城管执法进小区网格片(以下简称‘片’)”。区城管执法局大队领导兼职“办公室”成员,联系 中队以及街道中队负责人兼职“工作站”成员,执法队员兼职“网格片”成员。区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以及“办公 室”统筹各“工作站”“网格片”开展业务培训、巡检巡查以及执法保障等工作,通过联席会议会商机制的建立以及一线工作法的落实,将城管执法服务工作融入社区、深入物管。(“办公室、工作站、网格片”工作职责以及人员兼职情况 见附件2)
(二)建立“四级哨”,落实“721”工作法
以“721”工作法为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解 决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的“四级哨”,通过强化 前置服务和源头管控,努力实现“‘一般问题’不出小区、‘复杂问题’不出社区、‘疑难问题’不出街道、‘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会商解决”的目标。
一级哨—物业哨(重在发现、受理问题,通过物业服务 和工作协调从源头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物业哨”应聚焦 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主动听民 意、受诉求,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加强小区巡查,及时 发现问题,在“网格片”的指导和参与下,切实做好小区内 违规行为的先行制止、劝导以及证据固定等工作,想方设法、 设身处地地做群众思想工作、化解邻里矛盾,帮助相关业主 进行自我整改。出现矛盾激化难做工作的情况应及时向社区报告,由社区启动“二级哨”上门解决问题。当面对正在实 施的违法建设或违规装修等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则第一 时间固定证据并报告属地执法中队,联合城管局联系中队采 取措施。“物业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的学习,主 动对接并协调业主委员会以及楼栋长等力量参与小区涉城 市管理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联合“网格片”加强小区 问题巡查、入户走访和群众解疑答惑。
二级哨一社区哨(重在监督和指导辖区内物业企业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对“一级哨”上报的小区内涉城市管理问题,通过调度社区管理力量,以更加深入地工作协调解决小区问题和化解矛盾)。“社区哨”负责对辖区内小区开展摸排并划分网格、分类建立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台账,定期组织“网格片”以及辖区内物业企业、业委会代表以及其他单位驻社区人员等开展问题研判、会商、研讨。“社区哨”对“物业哨”上报的问题,要切实发挥社区统筹协调作用,
调度“工作站”、联点共建单位、民事调解员、公安片警、 物业企业、业委会等多方力量,通过再上门再沟通再协调, 讲人情世故、讲和睦共处、讲法律法规,力争在社区层面将 小区问题和矛盾在源头化解。通过再上门再沟通再协调仍然 不能解决问题,则第一时间报告街道“三级哨”。对“一级 哨”上报正在实施的涉嫌违法建设和违规装修等线索,配合 属地城管中队和城管局联系中队采取果断措施或立案查处。
三级哨一街道哨(重在落实小区属地管理职责,监督并 指导社区及物业企业履职,对“二级哨”上报的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及时研判会商,通过政府层面沟通协调与城管执法兜底齐头并进推进问题解决)。“街道哨”负责辖 区内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的协商解决以及城管执法的兜底工作,对“社区哨”上报的问题,召集相关社区、 物业以及邀请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路径和具体措施,总体上坚持“政府层面协商解决问题与城管执法兜底 齐头并进”的工作原则,对协商解决不成的,坚决通过城管执法立案查处,办理一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小问题、 大民生”案件,通过案件办理起到宣传教育和震慑作用。
四级哨一联合哨(重在落实属地责任和“属地吹哨、部 门报到”机制,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小区问题,采取街道牵 头、联席会议研究以及部门联合执法解决)。对“物业哨、 社区哨”上报的以及上级派遣的、涉及小区多部门职责问题 或职责模糊不清等问题,由属地街道牵头、城管参与,召集 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机制会商解决方案以及落实部 门联合执法。仍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则由街道牵头联合相 关部门第一时间以重大问题专报区政府,提请市、区政府进 行研究调度。
(三)多措并举,突出城管服务与管理
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以及区城管执法局法规科要加 强对城管执法队员城市管理综合业务的培训以及综合素养 (尤其做群众思想工作)的锻炼,择优挑选政治素质高、业 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同志下沉到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 “工作站”和“网格片”,切实提高对小区“小问题、大民生”的认识,切实掌握“721工作法”的核心要义和把握柔 性执法分寸,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的处理重点突 出城管服务与管理前置,重大违法建设和过度违规装修等重 大问题采取执法兜底强行纠正。
按照“721”工作法和提倡城管柔性执法的要求,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的开展要创新工作思路,多措并举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把城管执法的服务与管理融入到社区工作、延伸到物业管理。
一是宣传先行。各街道“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办公 室”统筹安排,联合街道、物业办、社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深入小区,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涵盖物业管理条例、室内 住宅装修管理办法、违法建设管控办法、生活垃圾分类等方 面的综合法规宣传,将加强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 管控与普法相结合,力争做到群众关注的小区问题所对应的 相关法规规定家喻户晓。同时每个月有针对性的加强对社区 工作者、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以及业委会代表等开展不少于一 次的城市管理综合业务培训,努力形成小区齐抓共管和管理 “人性化、法规化”局面。
二是入户走访。各“街道城管服务进小区工作站及网格 片”联合社区及物业每月开展一次入户走访征求意见活动, 主动听民意、受诉求。入户走访活动要在前期对小区内涉城 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充分研判的基础上,梳理有针对性的问 题、有针对性的对象、有针对性的小区开展,对群众反映的 问题和诉求建立台账,逐个列出解决方案,对一般可采取集中整治的共性问题(小区秩序、环境卫生、乱堆放乱停放等) 可结合“阳光城管”志愿服务活动进小区予以解决,对涉及 其他部门职责问题则主动联系或发协办函共同解决;对存量 违建以及易激化群众矛盾问题,须第一时间汇总上报“街道 办公室”会商意见。切实通过入户走访活动的开展,拉进城 管与群众的距离,展示城管主动服务的新形象。参加入户走 访的执法队员须严格按标准着装,佩戴执法摄录仪,规范登 记群众意见和问题诉求。
三是常态化巡查。各“街道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社区工 作站以及网格片”联合社区以及属地中队、局大队联系中队, 在辖区内开展每周一次的常态化巡查,常态化巡查同样体现 “三个有针对性”,既主动发现问题、蹲守紧盯问题,也随 时接受群众反映问题和群众监督。常态化巡查须规范填写巡 查日志,做到巡查有计划、有过程、有记录、有小结,对群 众随时反映的问题有交代(现场处理或问题带回会商处理, 结果对群众有交代)。
四是严格执法。立足于城管执法局的主职主责,坚持前 置服务和源头管理仍不能解决的“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 问题,坚决通过执法兜底进行立案查处。同时通过城管严格 执法办案,梳理一批典型的“小问题、大民生”案例,加强 社会宣传。
(四)强化考核,推进措施落地
区城管执法局在推进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过程中, 要加强对执法力量下沉以及工作措施抓落实的考核,研究切实可行的考核管理办法。同时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 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区政秘〔2017) 136号)精神,区城管执法局会商区物业办及各属地街道, 落实城管部门参与对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四、组织保障
区城管执法局联合各属地街道成立推进“城管执法服务 进小区”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领导组 统筹推进“城管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具体研究相关工作 机制、考核办法以及协调条块工作,保障“城管执法服务进 小区”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小区内涉城市管理执法突出问题权责清单(区城管局) |
|||||
序号 |
问题类别 |
问题名称 |
问 题 具 体 描 述 |
实施依据 |
执法主体 |
1 |
小区违规装 修问题 |
擅自装修施工或擅自 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 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 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 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局 |
2 |
侵占、损坏物业的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 |
乙孟- :故 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侵占、损坏物业 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途;(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 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 杂物,焚烧垃圾(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十三)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 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 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 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 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至十一项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 |
未中报登记装饰装修 活动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活动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局 |
|
4 |
违建违改外立面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 白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 墙上开门、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 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 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 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侵占、损坏物业 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途;(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七)堆放易燃、易爆、剧霉或 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 杂物,焚烧垃圾;(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 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 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子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 由构业答理行动主签部门求老其仙彷注行估监趣签珊如的部门击企阻齣改正临合盾业。性节亚孟的可N五王示下二云元应下的图盐二油后大各 |
区城管局 |
|
5 |
|
乱搭乱建 |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侵占、损坏物业 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途;(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 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 杂物,焚烧垃圾;(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于三)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 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 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 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完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 |
区城管局 |
序号 |
问题类别 |
问题名称 |
问题具体描述 |
实施依据 |
执法主体 |
6 |
小区环境卫 生问题 |
未履行及时清运义务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 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 圾、粪便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清,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贵:(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 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 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衡建筑物的阳台和乎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 (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 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 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宜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白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 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蓝,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士二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 |
区城管局 |
7 |
饲养家畜家禽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 养的除外。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 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局 |
|
8 |
公共场所不及时清除 宠物粪便 |
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 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高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 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 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局 |
|
9 |
建筑垃圾处理问题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级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白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
区城管局 |
|
10 |
建筑垃圾处理问题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 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
区城管局 |
|
11 |
建筑垃圾处理问题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 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
区城管局 |
|
12 |
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 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问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 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 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外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外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局 |
序号 |
问题类别 |
问题名称 |
问题具体描述 |
实施依据 |
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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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立面 |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 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违 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 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 噪音;(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 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 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士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至十一项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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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 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 运输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按 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 、运输要求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 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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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退出或擅白撤 离 |
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 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 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一)移交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材 料;(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 业管理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 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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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sll 用十 土△ 0h2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H工止工品 ab 它高、,竺理十竺n口 h 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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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途 |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 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装修过程中拉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侵占、损坏物业 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途;(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 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 杂物,焚烧垃圾;(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 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 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光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方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 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方元以下的罚款。违 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至十一项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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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 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局 |
序号 |
问题类别
小区物业管 理问题 |
问题名称 |
问题其体描述 |
实施依据 |
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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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公共建筑、 共用设施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政府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四)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五)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六)未经 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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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置必要的物业管 理用房 |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北田设施染反的维伤羊炉 全郊公亡昭业十-1-△的中宁情田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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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 房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 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政府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四)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 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五)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违反前款第二项 第六项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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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公共建筑、 共用设施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 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 途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据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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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 管理区域内道路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 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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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经营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 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三)擅自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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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承接查验 |
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承接查验资 料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 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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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未对违 规事项上报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 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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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 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 给他人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将该区 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 他人。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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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秩 序问题 |
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乱堆放 |
个入、物业服务企业占用小区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在 小区公共场地乱堆乱放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 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 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拉白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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