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08:06
来源:溪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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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4 年 1 月 16 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激发生育潜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省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加强生育保障。及时足额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做好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分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住院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救治保障。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按规定和程序将部分临床必需、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省医保局)在助产机构开展“孕妇学校”规范化建设,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推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减轻养育负担。强化税收支持生育政策,积极落实二孩、三孩家庭个税差异化政策,落实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牵头单位:省税务局)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并户口登记在我省的第二个子女,给予不少于 2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三个子女,给予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省财政将各地每年二孩、三孩出生人数,作为当年新增人口数纳入省对下转移支付分配因素。(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 18 周岁的家庭购买自住房的,市、县(市、区)可给予政策支持;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情况,在户型选择、配租排序等方面给予照顾。(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完善托育服务。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普惠托育,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支持用人单开展托育服务,确保实现“十四五”千人口托位数 4.6 个目标任务。(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评估,省级财政通过“后补助”方式,对公办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实际开工建设以及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已建成并经评估认定的普惠托位,按照每个托位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安心托幼”暖民心行动基础上,由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鼓励市、县(市、区)以现金或消费券的方式,对入托家庭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降低教育成本。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适度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改扩建幼儿园 1000 所,普90%以上。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均开设普惠性托班。在应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全面开展课后服务或延时服务,丰富服务内容,落实经费保障,解决家长接送孩子后顾之忧。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优化休假制度。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子女 3 周岁内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职工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接送子女上下学。(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保障女性就业。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 2 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 500—2400 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 50 元生活补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将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产期、哺乳期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纳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重要评价指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依法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定期开展女性职工生育权益保障检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总工会)
七、做实扶助关怀。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设置提示标志,落实优先便利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孤寡独居对象,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八、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群组织优势和各类新闻媒体作用,运用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生育支持政策宣传教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讲好新时代和谐家庭、幸福生活故事,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市每年至少打造 1个重点报道和 1 个专题专栏。(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
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人口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充分发挥省委年度综合考核和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生育支持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