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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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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5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6 发布日期: 2024-03-06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5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6
发布日期: 2024-03-06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3-06 16:36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中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RTHGD80,法定代表人费永华,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赵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4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数据进行调阅并开展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窑排放口2023年12月12日颗粒物日均值折算超标,颗粒物日均折算值为20.45mg/m3(颗粒物执行标准为20mg/m3),日均折算值超标0.023倍。你公司于2022年3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结果合格。通过调阅该公司CEMS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和数采仪历史数据,超标时段流速、温度、氧含量无异常波动,与日常生产工况数据基本一致,CEMS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正常,超标数据为真实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调查时,公司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调查时,现场负责人口述案件过程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5张,证明公司2023年12月12日窑排放口颗粒物日均值超标为真实超标的情况;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资料1份;证明公司于2022 年3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结果合格;

6.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窑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7.年产1.2亿块页岩烧结砖(折标砖)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阶段性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意见等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窑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宣环(宣)不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应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因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中“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台账记录,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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