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4年春季开学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2024年春季开学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收费和代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标准
严格按照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计〔2023〕14号)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代收费目录》确定的收费项目、内容标准规范服务性和代收费工作。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由学校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按规定列支。
(一)学前教育阶段
1.收费项目及标准
保育费:公办幼儿园依据《关于调整宣州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39号)文件要求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项目与标准收费。
2.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伙食费:依据皖教秘财〔2023〕41号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代收费目录》执行。
延时服务费:依据《宣州区幼儿园延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教育〔2022〕66号)执行。
3.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校车费、课外教育活动费:依据皖教秘财〔2023〕41号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代收费目录》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
1.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伙食费、公共洗浴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依据皖教秘财〔2023〕41号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代收费目录》执行。
延时服务费:严格按照《区教体局关于在全区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育〔2022〕30号)和《宣州区教体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育〔2024〕4号)。
2.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教辅资料费、校服费、校车费、研学实践费、作业本费:依据皖教秘财〔2023〕41号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代收费目录》执行。
(三)高中教育阶段(中等职业学校)
1.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民办高中教育阶段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项目与标准收费。
高中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住宿费按照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2.服务性收费项目
伙食费、公共洗浴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依据皖教秘财〔2023〕41号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代收费目录》执行。
3.代收费项目
教材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校服费、校车费、研学实践费、中职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军训伙食费、健康体检费:依据皖教秘财〔2023〕41号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代收费目录》执行。
二、有关要求
1.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2.义务教育课后延时服务,严格按照区教体局《关于在全区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育〔2021〕53号)要求开展活动并收费,严禁中小学校趁课后服务之机,违反有关政策进行收费。
3.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规避学校收费主体责任,摊派收取以上费用等。
4.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学校收取校服费等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5.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择校费。
6.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7.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切实减轻学生入读民办学校的学费负担。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三、收费管理
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积极推行电子化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也应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接受各级各部门监督检查。
严禁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跨学期收费,收费时间应与开学时间同步。
严禁强制收取代收费并从中获取差价。
加强服务性收费管理,要专账核算各项服务性收费,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占服务性收费,用于其他支出。
四、监督检查
开学后区教体局要专门开展收费检查工作。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永久公示栏,公开收费依据、项目与标准、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
区举报电话:区教体部门3027363、3023649,区物价部门12358-2,区财政部门3029359。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