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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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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5 发布日期: 2024-03-25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5
发布日期: 2024-03-2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3-25 15:48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敬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EWWX53,法定代表人:黄海宝,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工业集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排污许可有关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文件,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9月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调查时,你公司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证明调查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口述案件过程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3张,证明你公司年产1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已建成;

5.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用电记录及发票、电子回单复印件1组;证明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生产情况;

6.你公司年产1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环评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所属行业类别及废水处置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部分内容1份、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于2023年9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8.你公司压滤污泥处置合同1组,证明你公司压滤污泥用于土地复垦;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排污许可有关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文件涉本案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11.宣城敬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给予适当处罚减免的报告》收件复印件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第三方机构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证信息1份,证明陈述申辩调查复核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4年2月4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4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间,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申请给予适当处罚减免的报告》,陈述、申辩理由为:“一、我公司在收到贵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前已经完成整改,已于2023年9月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我公司年产1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于2020年6月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2021年6月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期间企业委托第三方分别于2021年6月、2022年3月、2022年4月、2023年6月、2023年8月申请排污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调查,并提交法制审核。你公司不履行相关手续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因自身专业性不强,与相关部门对接不畅所致,且你公司已于2023年9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经集体讨论:

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予以采纳,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3-1无证排污裁量标准的裁量情况,应当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5万元。但因你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的罚款金额(即20万元),因减少后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故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3-1无证排污裁量标准的裁量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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