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3-07 08:40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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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1818116K,法定代表人:欧敏,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区。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宣城市住建局移送的问题线索,你企业厂区部分物料砂石露天堆放。2023年12月23日,我局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厂区西南侧堆放有易产生扬尘的原料砂石,未按要求入库堆放,处于露天堆放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明书原件3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委托砂石加工负责人赵玉亭、陈华,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调查时,企业当时现场状况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调查时,现场管理人员口述案件过程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3张,证明企业厂区西南侧堆放有原料砂石,处于露天堆放状态的情况;
6.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年产 80 万吨砂石骨料环保生产线技改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评报告关于砂石原料堆放要求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为建材行业,同时砂石原料应入库堆放的情况;
7.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5月-9月电费明细账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3年5月-9月的生产用电变化,违法行为超过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情况;
8.《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3号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2次(含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标准内容,经过集体讨论,我局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8000元(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