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4-01-19 16:47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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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的起草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皖食药监食生秘〔2018〕222号)为原省食药局于2018年制定印发。制度印发以来,在规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机构改革以来,随着市场监管工作的发展,特别是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工作作出了进一步要求,因此需要对自查规范进行修订。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修订出台,将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行为,为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保障。
二、食品安全自查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适用本规范。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适用本规范。食品小作坊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可参照本规范。
三、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企业自查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查的目的;
(二)自查的适用范围;
(三)自查部门及人员职责;
(四)自查的具体事项,包括自查频次、自查计划、自查项目、自查准备、自查实施、自查记录、自查结论、整改措施、整改验收、应急处置方案、自查材料存档等;
(五)自查工作考核和评估。
四、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于人员配备有什么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立食品安全内部管理与技术支持机构。
五、食品安全自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自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者资质情况、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标签标识等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生产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
六、食品安全自查有哪几种类型?
食品安全自查分为日常自查、专项自查、全面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日常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工艺特点,为确保食品生产顺利进行或者食品安全措施有效运行,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的检查。日常自查应根据日常管控需要,选取本规范第五条所列内容的部分项目定期开展。
专项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抽检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或者应相关部门的要求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的检查。专项自查应根据需要选取本规范第五条所列内容的部分项目开展。
全面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开展的全面系统检查。全面自查的内容应包含本规范第五条所列全部项目。
七、不同类型的自查各有什么要求?
日常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开展日常自查。
专项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针对下列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自查(一)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二)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的;(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四)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五)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者风险隐患的;(七)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的;(八)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告需要自查的;(九)企业认为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项。
全面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风险、规模大小、管控水平以及日常自查、专项自查等情况,针对自身管理体系存在的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制定计划,定期开展全面自查。季节性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季内尽快完成全面自查。
八、根据《工作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如何处置?
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生产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张强
咨询电话:0551-6335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