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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407-00077 组配分类: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01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407-00077
组配分类: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01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01 17:36 来源:溪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受灾群众的自救能力实行分类救助,保障受灾 群众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救灾资金,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救灾资金。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 筹集的资金,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 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对受灾严重户和受灾经济困难户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救助标准:

 (一)应急救助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统筹用于紧急转 移安置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如需直接打卡发放给受灾群众本人,区级根据实际确定分类救助实施标准。

 (二过渡性生活安置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 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 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 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如需直接打卡发放给受灾群众本人,区级根据实际确定分类救助实施标准。

 (三)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 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受灾 群众生活保障。如需直接打卡发放给受灾群众本人,区级根据实际确定分类救助实施标准。

 (四)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

 (五)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应急管理局统 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资金,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的 具体补助标准。对长期无人居住房屋、附属房、临时房出现因灾倒损以及居住房屋出现轻微损坏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省财政厅、省应急管 理厅制定全省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冬春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人均救助金额超过限额的受灾户,由该户所在村委会书面说明原因,经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区应急管理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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