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66946603XM/202407-0000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经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宣州区经信局行政处罚目录及流程图(2024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
索引号: | 1134170366946603XM/202407-0000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经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宣州区经信局行政处罚目录及流程图(2024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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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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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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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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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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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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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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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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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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