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2023年宣城市第五小学南市路校区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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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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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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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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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心晨心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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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宁西路16号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栋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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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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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第五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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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佟公路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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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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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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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思佳花园北15栋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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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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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柏文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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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区麦莎广场17A幢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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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安徽心晨心理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宁西路16号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栋106室
被投诉人:宣城市第五小学、宣城市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宣城市佟公路132号、宣城市宣州区思佳花园北15栋6楼
相关供应商:宣城市柏文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宣城市区麦莎广场17A幢04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关于“2023 年宣城市第五小学南市路校区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成交公示的质疑回复不客观、不审慎,未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这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第十五条相互违背;2:宣城市柏文家具有限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活动中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资质,不符合询价文件第 4 页“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 1 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第 4 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供货及售后服务能力”; 3:宣城市柏文家具有限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活动中未列明采购需求中图书室配置中的“书架其余部件”、“文印室办公桌椅”等产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 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要求:“响应供应商应根据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文中行业划型标准如实填写”,宣城市柏文家具有限公司虽然承诺全部产品符合中小企业要求,但是未列明具体产品情况,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