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11-01 16:12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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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5064314Q,法定代表人:孔建水,地址:安徽宣城宣州区朱桥乡高立洪林场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巡查系统(以下简称国发平台)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碳化塔废气排口烟尘、氮氧化物折算值自2023年5月18日-7月6日日均值存在多次超标。2023年9月12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涉嫌超标行为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碳化塔废气排口烟尘、氮氧化物折算值自2023年5月18日-7月6日日均值多次超标行为涉嫌真实超标。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明书2份,证明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员工及运维人员的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员工及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线运维人员口述案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7份、证明企业涉嫌真实超标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车间分布情况;
6.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万吨轻质碳酸钙环保提升及废渣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7.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主验收归档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已完成验收;
8.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检测达标;
9.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三方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运维;
10.在线运维人员运维证件复印件1份,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运维人员运维资质;
11.烟气分析仪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及质检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合格情况;
12.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查记录表9份、CEMS维修记录表3份、CEMS 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6份,证明企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情况及运行情况;
13.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发平台标记调取表格1份,证明企业国发平台标记情况;
14.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17日至7月7日在线数据日均值表格1份,证明企业超标时段在线数据平均流量;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1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情况,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310000元(叁拾壹万圆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骆 杨 电话:0563-3016809
地 址: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西路492号 邮政编码:24200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