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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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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063/202312-0005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3〕8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8 发布日期: 2023-12-28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063/202312-0005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3〕8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8
发布日期: 2023-12-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3〕86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11:31 来源: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章*月:

我局于20231113日对你违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养贤乡新河村一字坝组自留山开采土石料,提供给迟*用于修建宣城市迪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板架设施工临时便道,后被养贤自然资源规划所巡查发现并及时制止。你实际提供给迟勇土石料共85车,每车约10-12立方米,实际支付每车费用505元,合计为42925元,迟勇实际支付给你现金42000元。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2.5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认定:“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根据违法所得(销售数额)直接认定。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查证或者违法所得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产品数量和价格确定”的规定,你销售土石料85车,每车约10-12立方米,总量约850-1020立方米,实际收款42000元,折算成重量约2500吨,实际售价约16元每吨,基本符合市场价格,故认定你违法所得为42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

综上,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开采。

我局已于202312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20%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章*月停止违法开采。

2.没收章*月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并按照违法所得10%处罚款人民币4200元,合计罚没款金额人民币46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没款缴纳账户户名: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账号:12070501040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城中支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成  联系电话:0563-3036925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章*月 自然人 身份证 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3〕8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养贤乡新河村一字坝组自留山开采土石料,并外运销售,违法所得为4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 1.责令章*月停止违法开采。2.没收章*月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并按照违法所得10%处罚款人民币4200元,合计罚没款金额人民币46200元。 0.42 4.200000 2023-12-28 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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