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报案的可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事件;
(三)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管理纠纷和旅游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消费纠纷及其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四)网络媒体披露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五)群众投诉举报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有关成员单位在获悉以上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食药安办)通报;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必须同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食药安办)。
第十条 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联动机制由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专项工作组成员组成。
联动机制分区、乡两级建立,保持信息畅通。适用于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预警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的指挥、组织、协调。相关组成人员因分工、岗位调整,应及时报告并调整。
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科(股)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承担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的上传、下达。
第十一条 会商制度。由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联动机制相关组成人员召开会议。
(一)研究分析相关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和预警;
(二)研究部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调度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
(三)根据事件调查组的建议,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定性,决定是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四)审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新闻发布稿。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制度。由宣传部门主持,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新闻发布应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食药安办)获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成立各专项工作组,启动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点做好医疗救治和舆情引导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受危害人员的伤亡,最大程度防控舆情影响的范围。
第十四条 事件调查组和危害控制组要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含救治医疗机构),尽快查明事件原因,控制相关问题产品、资料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事件调查组结合调查情况,进行风险研判,做出初步调查报告,提出事件定性建议、应急响应建议和其他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对疑似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中不属于食品质量安全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依职责交由卫健、公安、宣传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置,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对属于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由食品质量安全引发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按本规程或《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危害控制组牵头,事件调查组配合,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事件调查组形成终结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终结。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或终结时,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事件,指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是指来自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广播、电视、报刊上的,可能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食品安全事件,按《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