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救助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统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如需直接打卡发放给受灾群众本人,区级根据实际确定分类救助实施标准。
(二过渡性生活安置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如需直接打卡发放给受灾群众本人,区级根据实际确定分类救助实施标准。
(三)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如需直接打卡发放给受灾群众本人,区级根据实际确定分类救助实施标准。
(四)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
(五)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资金,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的具体补助标准。对长期无人居住房屋、附属房、临时房出现因灾倒损以及居住房屋出现轻微损坏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全省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冬春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人均救助金额超过限额的受灾户,由该户所在村委会书面说明原因,经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区应急管理局审定。